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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0-5-21
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昆明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扶持范围及对象
残疾人自主创业是指在我市辖区内创办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等方式取得劳动报酬的形式。持有昆明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在18-55周岁、有劳动能力、有民事行为能力,首次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的残疾人。
三、资金来源
(一)财长安排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社会捐赠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扶持资金由市、县两级共同承担。具体承担的比例如下:
1、市本级与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安宁市、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为5:5。
2、市本级与晋宁县、嵩明县、宜良县、石林县、东川区、寻甸县、富民县、禄劝县为7:3。
四、扶持标准
(一)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按照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扶持。
(二)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含农村民俗旅游经营)并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按照最高不超过4000元的标准给予扶持。
(三)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本人为残疾人的自主创业实体(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除外),新招用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并为其购买了社会保险,按照每新招用1人扶持800元。
以上均为一次性扶持,扶持实物的按相同价值计入扶持资金。五年之内,不得重复享受自主创业扶持补贴。
五、申办程序
(一)申请扶持的残疾人,应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残联填写《昆明市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经营场地证明;
4、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乡镇(街道)残联对所受理的符合扶持条件的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报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三)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自接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到其经营地点进行实地核实,同意扶持的应向社会进行10天以上公示。
(四)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对经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签署意见的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批意见报市残联核准。符合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费划拨。
(五)经批准享受扶持政策的残疾人,持本人的相关证明到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领扶持资金或实物。
六、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
(二)残联要建立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资金发放台帐,加强对自主创业残疾人的跟踪服务,发挥残疾人自主创业资金的最大作用。市财政局、市残联每年将对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残联要自觉接受检查及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各县(市)区不得擅自扩大扶持范围、降低扶持条件,要按规定对申请扶持残疾人的情况进行核实。对虚报冒领、骗取扶持资金的,由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追回,并在5年内不得核拨扶持资金。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之便,乱作为或不作为的,一经查实,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办法由昆明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1、昆明市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pdf
2、昆明市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花名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