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子已被锁定
我国法律对保护、实现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
《残疾人保障法》第18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
第20条规定: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该法第22条、第23条还对残疾儿童的教育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1994年8月23日国务院还专门制定发布了《残疾人教育条例》,进一步从法律上保证残疾人平等受教育的权利,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残疾人教育事业。
<!-- JiaThis Button BEGIN -->分享到:新浪微博QQ空间人人网网易微博搜狐微博腾讯微博<!-- JiaThis Button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