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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昨日举办的天津市残疾人托养服务能力建设培训班上获悉,在本市残疾人当中,智力残疾占10.7%,精神残疾占8.8%;在残疾人等级分类上,一、二级重度残疾占37.9%,这些残疾人长期需要专人照料,需要更多的服务机构向他们敞开大门,因此,本市出台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从机构建设、运营等方面给予一定的补贴。
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是:机构吸纳残疾人规模应与房屋建筑面积相匹配,寄宿型达到20—30平方米/人、日间照料型达到5—10平方米/人。设有职业康复、职业培训、工疗站或农疗场、文体活动、宿舍、医疗保健、餐厅等基本用房,室内外配备相应的专用设施、无障碍设施、设备和器材等。其任务是:为本区县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病情稳定)和重度残疾人开展寄宿型与日间照料型托养服务相结合或其中一种形式的托养服务。
对社会办残疾人寄宿托养服务机构,经审核认定悬挂“阳光家园”标志牌的,按照设置残疾人专用床位数,每张床位3000元标准给予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在机构运营方面,对不享受本市低保或特困的寄宿托养服务残疾人按每人每月补贴250元拨付寄宿托养服务机构;对享受低保或特困的寄宿托养服务残疾人按每人每月补贴400元拨付寄宿托养服务机构。
对社会办残疾人日间照料托养机构,经审核认定悬挂“阳光家园”标志牌的,给予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1万元;每照顾一名残疾人还可享受每月150元的运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