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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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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的通知  发帖心情 Post By:2018/11/15 8:28:4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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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残疾人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保障工作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为残疾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四条 本市户籍各类残疾人可申请在康复机构享受免费康复训练,由市残联审批并协调康复机构安排训练内容和时间。


第五条 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教育教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教育部门应当制定完善残疾学生的招生与考试辅助办法,保障残疾人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教育的权利。


第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


第七条 奖励本市户籍残疾人大学生和纳入低保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及未纳入低保的一级四类(肢体、视力、智力、精神残疾)残疾人家庭子女大学生,实行一次性奖励。奖励具体标准:博士生4500元、硕士生3500元、本科生3000元、专科生2500元。


第八条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助残就业公益性岗位,开发城市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公共停车场和社区服务点等公益性岗位,在城市建成区规定的市场内划出运营、经营场地或者摊位,安排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用于对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


第九条 政府各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减免税费、补贴经费等措施,扶持社会力量创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工(农)疗机构、托养机构、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机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加大对智力、精神等特种人群的辅助性就业支持。


第十条 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设置残疾人就业服务窗口和服务项目,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政策咨询、职业供求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和失业登记等服务,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免收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费。


第十一条本市户籍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可以向市残联申请扶持,一次性补贴发展生产资金5000元。


第十二条 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可以免费或优惠进入图书馆、文化活动中心、体育健身场所和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盲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肢体类重度残疾人的一名陪护人员享受同等待遇。上述公共场所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缆车、游园车等交通工具,鼓励对残疾人减半收费或者免收费用。


第十三条鼓励、帮助、支持居、村(社区)和残疾人较多的单位兴办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场所,开展有益于残疾人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文化体育部门建立公共文体设施时,应考虑残疾人特点和需求。


第十四条本市户籍残疾职工参加区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文艺体育和职业技能竞赛,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在集训、比赛和演出期间,其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无固定收入的,举办单位应当予以补贴。对在国际、国内和省市等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本市户籍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抚养(赡养、扶养)义务人不具有抚养(赡养、扶养)能力的本市户籍残疾人,由政府视情况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六条本市户籍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可与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户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十七条本市户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一户多残的残疾成员、老残一体人员,根据其困难程度,由民政部门按保障标准可上调10%的比例增发补助金。


第十八条本市户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度和贫困残疾人个人缴纳部分由政府全额给予补贴。本市户籍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度和贫困残疾人个人缴纳部分由政府代缴100元。


第十九条本市户籍的白内障患者,经市残联审批后,可到定点医院手术治疗,定点医院应当给予优惠。市政府按每例800元的标准对医院进行补助。


第二十条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本市户籍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类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35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20元。本市户籍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


第二十一条本市户籍的肢体、视力、智力、精神四类一级残疾人可申请居家托养,本市户籍的精神残疾人可申请机构集中托养。居家托养的残疾人,按每人每月450元的标准补贴护理人。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按每人每月1100元的标准补贴托养机构。


第二十二条 国有房产、保障性住房的公共房屋和配套的商业服务设施用于残疾人康复、文化、体育等残疾人公益事业和非经营性事业的,免收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标准收取。


第二十三条盲人、重度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公交车;具有本市户籍的三级、四级残疾人持残疾人公交卡在市中心城区内免费乘坐公交车,超出中心城区外乘车按实际发生额7折由个人付费。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时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第二十四条市(区)残联开通12385残疾人服务热线电话,为残疾人提供政策咨询、投诉请求、意见建议、法律救助等服务。


第二十五条公共建筑出入口及室内、室外场地,均应有无障碍设施,并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二层及以上建筑均应设置无障碍电梯或残疾人专用坡道。无障碍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应当与建设主体工程同步进行,并与周边道路、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二十六条市残联逐步对有需求的本市户籍残疾人家庭免费实施无障碍改造,改造项目包括:为残疾人家庭平整室内外地面,修建厨房、卫生间、无障碍坡道(盲道),安装扶手、闪光门铃,改装低位灶台、座便器,配备拐杖、轮椅、助听器、移乘板、交流板、淋浴椅、防滑垫、盲人专用电话、语音报时钟表、洗衣机、热水器和残疾人专用灶具炊具等。


第二十七条三亚广播电视台应当创造条件在播出电视节目时配备字幕,每周至少播放一次手语新闻节目。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类录像制品应当配备字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贫困残疾人(家庭),是指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残疾人(家庭)。本办法所称重度残疾人,是指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具体的应用问题由市残联负责解释。本办法各种补贴和补助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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