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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浙江慈溪制定残疾人就业创业教育培训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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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慈溪制定残疾人就业创业教育培训扶持政策  发帖心情 Post By:2011/2/20 23:54:3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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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慈政发〔2008〕84号)、《中共慈溪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慈党〔2009〕16号)和宁波市残联、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千名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残联〔2010〕34号)文件精神,切实改善残疾人的发展环境,提高残疾人的社会竞争能力,推动残疾人参与共建和谐社会,制定残疾人就业创业教育培训扶持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低收入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补助机制

  (一)对象: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家庭手工业和自主创业的低收入残疾人给予适当的资金或实物扶持。从事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不低于3万元、年产值不低于5万元。

  (二)补助标准:资金或实物扶持的额度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10%,最高不超过1万元。连续扶持最多不超过三年。

  (三)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向所在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低收入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残疾人证、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或投资证明,经镇(街道)残联审核后报市残联审批。

  二、建立残疾人创业贷款贴息补助机制

  (一)对象与补助标准:对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服务业的,并已由银行发放相关产业贷款的,经申请,按年度给予贷款贴息扶持。残疾人个人贷款按5%的年利率、20万元贷款额度内给予贴息;残疾人扶贫基地按3%的年利率、100万元贷款额度内给予贴息。其中对2010—2012年毕业的残疾人大学生个体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服务业的予以倾斜,即按5%的年利率、30万元贷款额度内给予贴息。

  (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向所在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残疾人贷款贴息申请表》,并提供残疾人证、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及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残疾人扶贫基地需提供基地建设协议书复印件,银行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及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经镇(街道)残联审核后报市残联审批。

  三、建立残疾人扶贫基地补助机制

    按照慈溪市残联、慈溪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慈溪市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暂行办法》(慈残联〔2005〕25号)文件执行。

  四、建立残疾人就业基地补助机制

    按照慈溪市残联、慈溪市劳动保障局、慈溪市教育局、慈溪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残疾人就业培训工程的通知》

(慈残联〔2008〕48 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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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建立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助学奖励机制

  (一)对象:没有接受过各级政府部门各种类型助学的,2009年1月后考入国内全日制高等院校品学兼优的残疾学生;考入国内全日制高等院校(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边缘1.5倍以下的残疾人家庭子女)。

  (二)补助标准:考入国内全日制高等院校,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倍以下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及考入国内全日制高等院校品学兼优的残疾学生,专科第一学年补助4000元,第二学年起每学年补助3000元,本科第一学年补助5000元,第二学年起每学年补助4000元;考入国内全日制高等院校,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倍以下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大专一次性奖励1200元、本科一次性奖励1500元、本科以上一次性奖励2000元。

  (三)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和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倍以下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向所在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并提供入学通知书或毕业证书、《残疾人证》复印件及学费缴费发票等相关资料,经镇(街道)残联审核后报市残联审批。

  六、建立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补助机制

  (一)对象:残疾人个人参加国家认可的职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职业培训并获得证书的;残疾人参加本市各级残联、劳动保障部门和职业教育部门组织的各类职业培训班的;残疾人参加各级组织的技能比赛的。

  (二)补助标准:残疾人个人参加各类职业培训班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元的补助;残疾人参加各级残联组织的技能比赛的,给予培训费用全额报销外,并给予交通费、误工费补助;残疾人参加本市各级残联、劳动保障部门和职业教育部门组织的各类职业培训班的,各单位免收各类培训费,上述各单位支出的关于残疾人参加培训的成本,未在各级财政预算内的,可申请残疾人职业培训经费补助,补助标准控制在30-60元/天、人。

  (三)审批程序:残疾人个人参加各类职业培训班的,由残疾人直接向市残联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培训合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残疾人证》和正规培训发票;上述各单位申请残疾人职业培训经费补助的,向所在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市级单位直接向市残联提出申请),并提供残疾人学员名册、课程安排表和经费支出清单,镇(街道)残联审核后报市残联审批。

  除职业培训、教育及基地帮扶外,其他类别的扶持对象不得重复享受资金补助。

  七、工作要求

  (一)各级残联、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各级残联要做好残疾人就业创业教育培训政策的具体实施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做好调查摸底、汇总统计、对象审核、填表上报、建立补助资金发放台账等相关工作,并加强对受补助对象的跟踪服务;财政部门要落实相应的资金,专项用于残疾人就业创业教育培训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按《中共慈溪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慈党〔2009〕16号)的规定,在各地新增公益性岗位中安排10%比例用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并按年度汇总残疾人纳入公益性岗位安排情况(见附件6、附件7)。

  (二)原实施的政策与本文有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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