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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残疾员工状告公司违规使用残疾证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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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员工状告公司违规使用残疾证讨赔偿  发帖心情 Post By:2012/4/26 9:52:5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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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王建芳)公司拿了自己的残疾人证使用后,自己不但未得到公司的特殊照顾,反而被待岗在家,无奈之下,残疾员工将公司告上了法庭。昨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因为残疾人就业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

  44岁的全某是一名脊髓灰质炎后遗症患者,1988年10月通过招工进入郑州一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成为该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几年后,国家开始办理残疾人证,全某按规定领取了一本。公司了解到他持有残疾人证后,主动与他沟通,希望他能向公司提供自己的残疾人证,配合公司完成保障残疾人就业工作的任务。

  考虑到对自己没有坏处,全某爽快答应,并将残疾人证交给了公司。拿到全某等几名工人的残疾人证后,公司按程序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顺利地完成了当年的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任务。

  从2007年开始,全某所在的公司效益不好,开始对职工进行轮训,轮训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500元。全某在2008年4月参加第四轮轮训,但轮训结束后,公司并没有给他安排工作,每月只能拿到基本生活费500元,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2010年4月。此间,全某一直为公司提供自己的残疾人证。

  2010年4月,全某回公司上班,因待岗期间的工资和福利问题与公司协商不成,不愿再继续上班,也不愿再向公司继续提供残疾人证。这下惹恼了公司。当年6月,公司停发了全某的待岗生活费,11月停缴了全某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

  2011年6月,全某将公司告上法庭。他认为,自己虽然是残疾人,但公司并未将其按残疾人特招上岗,没有特殊照顾,公司使用自己的残疾人证只是为了欺骗政府减免税收。因此,他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自己经济补偿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等共计5.7万元。

  郑州市惠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经营不善,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福利,劳动者要求解除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自2011年6月应予以解除。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前,公司应当向全某支付自2010年6月至2011年6月的生活费6500元。在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后,依照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向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全某连续工龄已达23年,应按最长12个月的时间计算经济补偿金,同时2010年7月至2011年8月郑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800元,所以公司应向全某支付9600元经济补偿金。

  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1年6月15日解除;用人单位给付全某生活费6500元、经济补偿金9600元共计1.61万元。 (线索提供王新穆童)

  作者:王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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