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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郑州五残疾人乘公交未得优惠 开庭双方各执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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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五残疾人乘公交未得优惠 开庭双方各执一词  发帖心情 Post By:2012/10/10 10:47:3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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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五位残友状告公交公司

  □记者 刘瑞朝

  本报讯 郑州五位残友乘坐公交车,却不能享受优惠乘车待遇,遂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昨日,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双方法庭辩论无结果,最终同意调解。

  【事件】

  乘车未享优惠 5人怒告公交公司

  今年5月26日,王金雷、李阳等五位残疾人一起乘坐B12公交车外出。登上公交车后,他们向公交司机出示残疾证,并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乘车优惠,却遭到司机的拒绝。

  “我们来回都坐的B12路车,但两辆公交车都不给我们优惠。”李阳为记者播放了两段当时车上的录音,告诉记者说,公交司机还当着众人的面,对他们说“绿本本(残疾证)到处都是”、“你们没钱往后走吧,我们也不缺这几元钱”等话,伤害到他们的自尊心。

  王金雷说,《残疾人保障法》里明确规定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便利和优惠。但实际情况中并没得到落实,残疾人权利又如何保障?其实早在去年3月,为争取残疾人优惠乘车权利,他就起诉过郑州市公交总公司。“当时法院出了一份司法建议书,一年多过去了,(公交公司)没有任何改变。”他说。为此,今年7月24日,五人将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起诉至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要求返还五人公交车票款,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昨日上午,本案在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正式开庭审理。

  【焦点】

  是否违约或违法 双方各执一词

  庭审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公交公司在此事上是否存在违约或违法情况,二是五位残友诉讼请求时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针对第二点,五位残友当庭向法官出示了事发现场的图片、音频以及车票等证据。但针对是否违约或违法,双方各执一词。原告方代理人黄锐说,按照国家《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条和《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残疾人应享受免费乘车或优惠乘车待遇,持有效证件就能享受相关优惠。由此来说,公交公司在此事上存在违规。

  郑州市公交总公司企管处职工李森代表被告方出庭,辩称《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老年人、儿童、中小学生、残疾人按照规定可享受免费乘车或优惠乘车待遇。但随后还有一句话,“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虽然提出残疾人可享受免费乘车或优惠乘车待遇,但郑州市政府还未针对残疾人出台具体的细则和措施,目前公交公司只针对盲人和残疾军人提供相关优惠措施。

  【结果】

  双方同意调解 免费政策仍在制定

  最终,原告和被告双方最终同意调解。黄锐说,他们可放弃相关赔偿,但希望公交公司能依照相关上位法执行优惠措施。

  “目前,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河南省实施办法》已于8月底正式公布实施。”他说,其中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区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优先购票和乘坐。

  对此,公交公司代表李森并不回避。他说,事件发生时,《办法》还没生效。《办法》正式实施以后,公交公司也一直在关注,一直在配合相关部门,根据郑州市具体情况制定细则。但公交公司作为政府的保障性企业,如果对残疾人都实行免费优惠,还需要政府的财政保障,目前在和政府沟通财政补贴问题。但具体何时生效,他未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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