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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市地税部门了解到,广州市201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年审工作全面展开,按规定需要办理年审业务的用人单位须在7月31日前到对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和外地(外商)驻穗机构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不低于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凡未按法规规定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依法缴纳保障金。
根据《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均工资标准的80%计算缴纳保障金。
用人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市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45365元×80%×(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5%-上年残疾人职工数)。
应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须于残联办理年审之日起的15日后、45日内,通过地税网报系统自行缴纳,或直接到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缴款。逾期未缴纳的,由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划扣其应缴保障金。(何颖思 谢东鸿 钟静绮 顾翠珠 张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