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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代征实施办法的通知》(渭政办发〔2013〕165号)规定,从2013年9月1日起,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征收办法做出了新的调整,现就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类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
二、征收标准
各单位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差额人数每年以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应缴纳保障金(保留两位小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末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人数。
三、征收管辖
各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地方税务部门按属地原则征收。县(市、区)域内的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当地地方税务局征收;市地税局所属各分局征收的保障金按照已确定的税收管辖范围由各分局分别征收。
四、征收程序
1、办理年审手续(3月1日-3月31日):各单位持以下资料到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1)加盖公章及法人印鉴的《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手册从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取)。
(2)人社部门出具的单位上年度单位劳动用工年检证明(102表)或编制本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全体职工上年度3月、6月、9月、12月工资发放会计凭证原件及12月份复印件;
(4)在职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原件及复印件;
(5)残疾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社保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残疾职工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缴纳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未安排残疾职工的单位提供以上资料的1-3项,安排有残疾职工的单位还需提供4-6项。
2、审核传递(每年4月1日—6月20日):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实情况,将核定的各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传递给同级地方税务部门。
3、申报缴纳(每年7月1日—9月30日):各单位到所属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审核意见,按照审核意见中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向主管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地方税务部门开具税收票据。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进行全额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差额部分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的单位进行零申报。
五、处罚规定
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年审手续的单位,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算。
截至9月30日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由税务部门汇总信息后,将单位名单传递给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从每年10月1日起按照日加收5%。滞纳金计算,确定滞纳金数额,并将缴款通知书送达该单位,同时传递给同级地方税务部门,与保障金一并征收。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减、缓有关规定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亏损等原因,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单位,须在每年1月31日前凭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渭南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缓缴纳审批表》,报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批准后,持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到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减缴或缓缴手续。
七、欠缴费规定
对以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应予以补缴,补缴金额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并通知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八、政策咨询
各用人单位如有疑问或想了解详情,可致电机构所在地地税局或市地税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咨询,或致电市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市残联咨询电话:2032820)。
渭南市地方税务局
渭南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