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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2014年武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年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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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武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年审公告  发帖心情 Post By:2014/2/27 9:49:4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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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第334号)、《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11]1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4年武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和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时间

  2014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集中年审时间。逾期不办理年审手续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一律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认定。

  三、年审管理

  (一)市、区财政经常性拨款(补助)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到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年审手续。其他用人单位到地税管辖所在地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年审手续。

  (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和市地税局直属征收管理局所辖单位,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年审。

  四、年审所需资料(需原件、复印件,原件验审后退回,复印件须盖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

  (一)《武汉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核定表》和《武汉市用人单位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均一式两份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没有安排残疾职工的不需填报"花名册"。以上表格可在武汉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whdpes.org.cn)下载,或在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处、地税办税服务厅领取。

  (二)财政供给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提供2013年度《人员编制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2013年度《武汉市用工单位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年审手册》或2013年度1-12月《社会保险费缴费表》(加盖公章);若无则提供2013年会计凭证账册内的工资发放表;新成立的单位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三)已安排残疾人职工,应提供该职工的:

  1、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2、2013年《个人缴费历史信息表》等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3、2013年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人职工发放工资的清单;4、劳动合同。

  五、征收标准

  2014年审核征收2013年度保障金,中心城区(含开发区)以2012年的武汉市在岗职工社平工资48942元为征收标准,新城区按本区2012年在岗职工社平工资为征收标准。

  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3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2013年度已安置残疾职工人数)×2012年度在岗职工社平工资

  各用人单位在集中审核期内主动申报缴纳保障金给予10%减征优惠;逾期不再享受减征优惠,用人单位须全额缴纳。

  六、保障金缴纳

  财政供给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逾期不缴纳的,由财政代扣,其他用人单位由地税部门征收。

  (一)财政供给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缴纳保障金的在办理年审手续后,30日内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自行到银行缴纳。逾期未缴纳的,视作同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意见,并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应缴的清单,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代缴。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和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及所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仍然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征收。

  (二)其他用人单位于办理年审之日起的30日内,到各区地方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开具税票或通过地税网报扣款系统自行缴纳。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年审手续的,地税部门依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武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行政决定通知书》进行征收。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但滞纳金总额不得超过欠缴数额。对拒不履行缴纳义务的,审核征收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残疾人联合会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武汉市财政局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中的有关政策问题,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解释和按规定处理。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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