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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长春残疾人证审批鉴定机构有监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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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残疾人证审批鉴定机构有监管了  发帖心情 Post By:2015/9/6 11:03:0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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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为进一步规范残疾人证办理程序,明确残疾人证审批单位、残疾鉴定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所承担的职责,长春市残疾人联合会、长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长春市残疾鉴定机构、县(市)区级残联残疾人证鉴定审批实施监管及追责暂行办法》(简称《办法》)的通知。

《办法》规定,各县(市)区、开发区残联、残疾鉴定指定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和《长春市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残疾的鉴定标准和残疾人证的评定、审批、发放、管理程序。其中,残疾人证在鉴定、审批过程中涉嫌违规的,由市残联组联部、市卫计委医政处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调查,查明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责任。抽调有关医疗专家组成残疾人证专家复检鉴定小组,负责对第二代残疾人证管理系统持证人员的复检鉴定工作;复检小组由市残疾评定仲裁委员会成员组成。

市残联组联部、市卫计委医政处组成专家组,对县(市)区、开发区残联办证人员、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抽查复检。

残疾人证的监管实行全程监管,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要求从申请、登记、填表、审核、评定、审批、发证每一个环节、每一个过程进行监管;操作程序采取抽查复检方式进行。

监管方式是由市残联组联部、市卫计委医政处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组成抽查复检组到各县(市)区、开发区进行随机抽查复检。

复检对象为第二代残疾人证管理系统持证人员、要求变更级别人员、被举报人员、发现异议人员等。

监管时间由市残联组联部、市卫计委医政处具体确定安排。

县(市)区、开发区残联办证工作人员需携带被抽到复检人员的原始档案材料,并组织召集被抽检本人(需携带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及病历等相关材料)到市残联组联部、市卫计委医政处指定地点进行复检。

抽查复检后,由市残联组联部、市卫计委医政处向县(市)区残联、卫生计生局通报抽查复检结果。

被抽检人员在第三方鉴定机构复检后结果与原鉴定结果不一致的,复检费由审批机关和原鉴定机构承担。

被举报人员在第三方鉴定机构复检结果与举报内容属实的,复检费用视责任由具体审批机关或原鉴定机构承担,复检结果与原鉴定结果相符的,复检费用由组织复检机构负责。

《办法》中规定,指定的定点鉴定医疗机构在鉴定过程中负有责任的,取消其鉴定资格。由市残联报请省残联同意后,与市卫生计生委重新确定鉴定机构。

残疾鉴定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残疾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经查实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五章第三十七条(一)(四)(五)(九)(十)、第四十一条等依法进行处理。

县(市)区、开发区残联在残疾人证审批过程中经抽查复检屡次发现问题不予改正、负有重大责任的,由市残联经报请上级残联机关同意后,收回其审批权限。

县(市)区、开发区残联工作人员负有责任的,由市残联建议当地政府,按照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第二章第六条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是党员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第十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处分并追究责任。

属于残联系统的工作人员由本级或上级残疾人联合会执行理事会作出相关处理决定,属于医疗机构评残鉴定的工作人员由辖区内和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处理决定;性质特别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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