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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将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以及非低保家庭中1-3级低收入残疾人、其他困难残疾人纳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18周岁以上补贴对象的补贴标准由原来每月50元提至60元,18周岁以下补贴标准仍按每月100元执行。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1-2级需要经常照护的残疾人,其中一级残疾人的补贴标准由以前的每月100元提至120元,需要经常照护的二级残疾人今年首次纳入补贴范围,二级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月80元。
《意见》还规定,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已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高于此标准的地方,继续按原规定执行。同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