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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法制办昨日公布《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怎么收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季节性用工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计算公式如下: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用工月数÷12)
保障金按年计算,分季缴纳。用人单位应分别于3月、6月、9月、12月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当季应缴纳的保障金。地税机关征收保障金时,向用人单位开具税收票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征收保障金时,向用人单位开具财政票据。
咋使用
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
支持方向包括: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等。
各地可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选择符合要求的公办、民办等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承接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