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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8月1日起 无固定收入残疾人可获法律援助)
7月27日,南京市司法局就《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召开新闻发布会,《条例》将在2017年8月1日正式实施。
市司法局副局长陈宣东介绍,《条例》规定和新增了多项内容,其中的亮点就是有“四个扩大”:扩大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扩大不受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且免予经济状况审查的特困人群范围,扩大法律援助的方式,扩大受援对象的类别等。“公民因婚姻纠纷、监护权受到侵害请求权利确认或赔偿的情形已纳入了法律援助范围。同时《条例》还根据申请人经济困难程度不同确定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如第十二条规定了我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执行。”
在《条例》中可以看到,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已纳入不受援助事项范围限制且免予经济状况审查的特困人群范围。同时,陈宣东表示,《条例》还在国务院条例和省条例规定的基础上,体现了南京市特色,将法律援助的受援对象向社会组织延伸,如第四十六条规定,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组织对环境污染等损害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也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将定期开展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评估,实行援务公开。“最大立法突破之一是对于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法律援助的违法行为,不仅当事人要承担退赔责任,还要将违法记录计入个人诚信档案,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司法局法律援助管理处处长凌盛广说。
此外,《条例》规定,在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上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市司法局法律援助管理处马惠智副处长解释,这一年限设定是为了保证案件受援的质量,使受援人得到应有的法律救济,同时鼓励更多优秀律师来办理法援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