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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置比例降低至1.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减税降费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日前,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部分征收政策的通知》,将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由1.7%调整为1.5%。大连市各用人单位2017年申报2016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1.5%的比例进行申报缴纳。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财政部分补助和非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央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如实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置比例调整后,企业负担将进一步减轻。
数据显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2008年7月1日开始由市地税局代征,2016年开始由市地税局自主征收,2008年至2016年累计征收20.42亿元。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安置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大连一家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为5300000,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为100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3000元。
按原政策计算:100×1.7%×(5300000元/100人)=90100元
按新政策计算:100×1.5%×(5300000元/100人)=79500元
该企业降负10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