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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深圳至少15%报刊零售点安排户籍残疾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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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至少15%报刊零售点安排户籍残疾人就业  发帖心情 Post By:2016/6/22 10:25:2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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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晶报讯(记者 李文舒)定期组织残疾人招聘专场;不低于15%的报刊零售点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开展残疾人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昨日,记者从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获悉,深圳市将大力关注残疾人就业问题。

  深圳作为一座年轻移民城市,残疾人数量相对较少,截至2014年12月的持证残疾人数共18807人。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发展残疾人事业,《办法》围绕残疾预防和康复、残疾人教育、就业、文化生活、社会服务等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在就业促进方面,《办法》从“就业扶助”“按比例就业”“开放就业岗位”“就业培训”以及“税收优惠”等9条展开。

  记者在《办法》中了解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职工人数达到一定数量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的0.5%的比例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按实际差额人数和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办法》还规定,残联应当同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定期组织残疾人招聘专场,积极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新规划设置的报刊零售点和经营期届满的已有报刊零售点,应当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用于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

  在教育方面,《办法》指出,符合深圳市就读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条件的本市户籍残疾学生,进入公办学校就读的,免收书杂费、资助学生服费,进入民办学校就读的,其书杂费、学生服费按照公立学校免收或者资助标准由政府予以补助。就读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支付学杂费、保教费有困难的,可以申请补助。

(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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