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对革命伤残人员配置伤残辅助器械,申请流程如下:
申办对象资格: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统一制发的伤残人员证件并由本市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和伤残民兵民工,符合配制辅助器械条件的,均可提出申请。
申办材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其中申请安装假肢的,应附假肢厂的鉴定;配制矫形鞋的,应附医疗单位鉴定);
(二)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书面意见。
办理程序:
(一)革命伤残人员要求配制辅助器械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提出意见后,报本人户口所在的区县民政局填写《审批表》审批。其中申请安装假肢的,应附假肢厂的鉴定;配制矫形鞋的,应附医疗单位鉴定。
(二)配制各类辅助器械,由区、县民政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即予批准。在配制结束后,凭发票到区县民政局核实报销。
(三)各类辅助器械超过使用年限的更新和使用年限内的维修,由区、县民政局核实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