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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本文的论题。据媒体报道,现在北京许多用人单位希望花重金从残疾人手里买残疾证,或者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给予残疾人最低工资,实行假录用。从1994年起,北京要求企事业单位必须安排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7%的残疾人,否则单位需要按照差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于是乎,一些企业单位便通过买卖残疾证、假录用等方式来应对。
残疾人就业难不难?当然难,否则世界各国和相关国际组织就不必出台相关法律制度和国际公约了。去年我国各类残疾人总数为8296万人,这么多的人口全部安排到政府单位或政府办的社会福利企业是不现实也不可行的。因此,政府运用法律手段,强制用人单位录用一定比例的残疾人是一条有效的途径,也符合当今世界各国的现状。
企业是追逐利润最大化的,如何实现?就是以最小的成本实现最高的收益,因此世界各国促使企业录用残疾人所用的“威”就是罚钱。北京的办法做到了“与国际接轨”,否则现在北京的残疾证就不会炒到“几千元”。
有罚应当就有奖,有威应当就有恩。北京的办法中也有表述: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单位,经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但与处罚条文“应当按照差额人数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比,显得语焉不详。怎么奖、奖多少都没有具体的规定。由于看不到具体收益,企业在录用残疾人的时候自然会有所顾虑。
如何调动企业录用残疾人的积极性?其实在我国已经有了先例,如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让企业尝到利益“甜头”,企业才会真正地去录用残疾人。否则如果只靠处罚而奖励跟不上,“买残疾证”、“假录用”等现象就无法禁绝。虽然短期内残疾人会因此多出一份收入,但对解决残疾人就业来说,意义不大。
董长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