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再以性别、婚姻、年龄等为由拒绝求职者,将涉嫌违反我省新出台的《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已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在国家统一规定实行职业资格和就业准入制度外,设置限制性规定,以性别、年龄、体貌、户籍、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婚姻状况等为由,拒绝招用能够满足工作需要并且具有同等工作能力的求职者,涉嫌违规;用人单位不得在发布招聘信息、广告或者签订劳动合同中含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或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求职者(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部门规定的情形外)。 为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条例》还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学费及助学贷款代偿、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户籍迁移等优惠政策。 在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对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等自主创业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简化审批手续,并在信贷支持、经营场地、税费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免除管理类、证照类、登记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