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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区残疾人创业扶持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创业型城市的意见》精神,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努力实现残疾人的充分就业、体面就业,根据《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对残疾人自主创业的补贴
(一)补贴对象:市区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具备一定劳动能力,自2010年1月1日以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平均月营业净利润超过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自主创业残疾人。
(二)适用原则:残疾人不得重复享受本项补贴资金。
(三)补贴标准: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补贴。
(四)申请程序:残疾人凭《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残疾证》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申请,填写《镇江市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经社区(村)和街道(乡镇)残联实地核查,街道(乡镇)公示7日后出具审核意见,报市、区残联审核批准后,市残联按实付给补贴资金。
二、对残疾人创业基地的补贴
(一)补贴对象:市区范围内经市残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挂牌的市级残疾人创业基地,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省市残疾人创业基地标准;
2、有配套合理的残疾人经营实体优惠办法;
3、残疾人经营实体达到10户以上,并保持持续增加;
4、残疾人经营实体满意率达到85%以上。
(二)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3-5万元的补贴。
(三)申请程序:有创办残疾人创业基地意愿、条件的均可向市残联提出申请。申请时携带以下相关材料:《镇江市残疾人创业基地认定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的原件和复印、基地内残疾人经营实体资料和市残联要求的其它材料;填写《镇江市区残疾人创业基地补贴申请表》。经市残联组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相关人员实地考核后,报市残联、市财政局批准。
三、对残疾人自主创业先进个人的奖励
(一)奖励对象:全市残疾人自主创业者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在残疾人队伍中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获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创业先进个人或授予荣誉称号的。
(二)奖励标准:每人2000-5000元。
(三)奖励程序:获奖个人凭证书、本人《身份证》和《残疾证》,向市残联提出申请,经市残联批准后,按实付给奖励资金。
四、补贴资金来源
上述经费,由市残联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有条件的辖区残联也可适当配套部分补贴经费。
五、管理和监督
(一)各级残联要规范残疾人自主创业的申请、核查、审批、申报的程序,加强对自主创业残疾人的跟踪服务,发挥残疾人自主创业资金的最大作用。市残联、财政局每年将对残疾人自主创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确保专款专用。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扩大自主创业补贴的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对骗取补贴资金的,除追回补贴资金外,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附则
(一)本办法所规定市区特指京口区、润州区和新区。
(二)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