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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苏州重症残疾人可免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

1楼
五味瓶 发表于:2013/1/6 10:19:57

  □商报记者 吕晓华

  本报讯 从本月1日起,我市社会医疗救助实施新办法。新办法涵盖的救助对象更多,救助力度更大,并在原办法实行的保费补助、实时救助、年度救助三种方式基础上,新增了自费救助方式,规定被救助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自费医疗费用达到一定数额,可以享受社会医疗救助。

  据介绍,保费补助是指被救助对象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时,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其医疗保险费由各统筹地区本级财政全额补助直接划拨到居民医疗保险财政专户的社会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包括低保人员、低保边缘人员、城乡五保人员、优抚对象、低保大学生、特困职工、重症残疾人、困难残疾学生。

  实时救助是指被救助对象持本人医疗保险就医凭证和特困证件,在社会救助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即时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的社会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包括低保人员、低保边缘人员、城乡五保人员、持有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的人员、特困职工且患有特定疾病的人员、低保大学生、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救助对象。实时救助时,在本市社会救助医疗机构就医时,免收挂号费和诊疗费,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并可同步享受医疗救助。其中门诊自负医疗费用每一结算年度在2000元限额内由医疗救助资金按85%的比例救助;经批准享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化放疗、尿毒症透析门诊特定项目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不受上述限额的限制,分别按85%、90%、95%的比例予以救助。住院起付线费用全额救助、其余自负部分医疗费用享受85%的医疗救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的救助对象,每一结算年度发生门诊特定项目和住院医疗费用超出封顶线以上的自负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按95%的比例救助。

  年度救助是指被救助对象一个自然年度内自负医疗费用达到一定数额,可以享受一次性医疗救助金的社会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包括在年度内发生并结算的门诊和住院自负医疗费用达到一定数额的参保人员;具有本市户籍,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本市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在年度内发生并结算的门诊和住院自负医疗费用达到一定数额的,且未享受实时救助的低收入家庭人员。但不包括未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社会医疗保险参保职工。

  自费救助是指被救助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自费医疗费用达到一定数额,可以享受社会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是在年度内发生并结算的住院自费医疗费用达到一定数额且享受实时救助待遇的人员; 在年度内新认定纳入实时救助,发生并结算的住院自费医疗费用达到一定数额的人员。自费救助范围是指被救助对象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结算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超出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报销目录支付范围、用于治疗的自费医疗费用。其中新认定纳入实时救助的人员,其自费医疗费用可自认定之日起向前追溯6个月。自费医疗项目不包括特需服务费、特殊药品、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及组织源; 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超过社会医疗保险限量限价规定; 新型昂贵的特殊检查等。具体目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并调整。

  办法还明确指出救助对象不得将本人就医凭证提供给他人使用。对违规查实的,将追回违规费用,并通报有关发证部门,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对伪造证件骗取医疗救助待遇的人员,除追回违规费用外,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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