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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5日,记者从灵武市残联了解到,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度残疾人生活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精神,日前,灵武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市残联提出的《关于提高重度残疾人生活津贴发放标准的意见》,从2013年1月起,一级残疾每人每月补助150元,二级残疾每人每月补助120元;补助标准分别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30元、60元。自2011年灵武市《重度残疾人生活津贴暂行办法》实施以来,灵武市财政共为全市3923人(次)重度残疾人发放生活津贴390.8万元,极大地改善和保障了重度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记者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