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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全国第22个税收宣传月,邯郸市国税局业务部门负责人就社会较为关注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现摘要刊发,以飨读者。
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解读
一、什么是福利企业?福利企业资格由哪个部门来认定?认定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
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河北省民政厅为我省福利企业资格的认定机关。
根据《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二)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三)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五)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六)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二、有关福利企业增值税方面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目前,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限额为每人每年3.5万元。
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收入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福利企业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三、福利企业提出减免税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规定,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福利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民政部门书面审核认定意见;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关于“民政部门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上述国税发〔2007〕67号文件规定,“民政部门……对前项所述单位安置残疾人的比例和是否具备安置残疾人的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注:该通知互联网上可查询)规定,“县(市)、区民政局将认定机关的认定意见函告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附相关材料一份),在认定企业的残疾人证件上加盖‘已就业’印章(填写日期),监督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用工行为和福利待遇,每月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四、对加强福利企业税收优惠管理,国家有哪些政策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经认定的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应按月计算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暂停其本月相应的税收优惠。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五、为加强福利企业税收优惠管理,目前我市采取了什么措施?
答:为夯实福利企业税收管理基础,规范福利企业残疾人用工管理,防范退税骗税风险,自2013年3月起,我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在全省率先推行“福利企业指纹和头像识别监控系统”。该系统可为福利企业建立统一的职工电子档案信息,实现对辖区内所有福利企业残疾人职工的统一管理;运用该系统,福利企业残疾人职工实行指纹或头像考勤,可保证考勤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税务机关通过该系统税务端,可实时查看福利企业残疾人职工考勤数据,也可不定期随机抽查残疾人职工上岗情况。该系统在我市的上线使用,可从根本上杜绝福利企业残疾人用工“以养代岗”、“以病代残”、“多处挂名”等问题,大大降低税收管理的风险和成本,进一步促进我市福利企业的科学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