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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城市快报
天津市再次提高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据了解,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护理费,继续由区县财政负担;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护理费由市财政负担。享受护理费的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护理费仍由原单位发放,护理费标准参照此标准执行,经费由原开支渠道解决。
昨日(8日)从天津市民政局获悉,本市再次提高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按照新政策,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593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074元;因病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556元。
据了解,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护理费,继续由区县财政负担;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护理费由市财政负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护理费的伤残民兵民工参照此规定执行。享受护理费的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民政部门评残发证的国家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的工作人员),其护理费仍由原单位发放,护理费标准参照此标准执行,经费由原开支渠道解决。(记者 单学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