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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安排残疾人未达到比例的单位将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应缴保障金=(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13年度征缴标准(51120元)。
按照《关于对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给予补贴的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新招用普通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的,与残疾人签订1年至3年及3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在岗工作、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按合同期内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贴;连续在岗工作、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第2年按合同期内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5%给予补贴;连续在岗工作、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的,第3年按合同期内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补贴。其他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政策请登录“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网上申报系统”(www.jysb.org.cn)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