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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安部:非右下肢健全人不得驾驶汽车

1楼
海风 发表于:2007/2/9 23:24:23
.
《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修改  
非右下肢健全肢残人不得驾驶汽车 
    
    公安部最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1号,发布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该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以下为节选)。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 
    第二节 申请条件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摘自:新华网 2007-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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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风之翼 发表于:2007/2/9 23:32:22

真是痛苦,我这么说还是无法开车了吗,呜呜呜,那会杀去我多少的梦啊.

我一直在相关的资料,真是感谢楼主给我找到了,

但得到却是这个

不过楼主去年在燕山论坛认识一个三四十岁的朋友,他是无法站立的.

但他却可以开车跨北京到荷兰好象,还给我看了好多张旅途的照片.

......

3楼
海风 发表于:2007/2/13 0:09:36

   这个好像不是针对残疾人的

我好像不会去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

4楼
风之翼 发表于:2007/3/13 1:49:05

楼主,你觉得,我们可以申请小汽车驾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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