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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残疾人的定义
我国关于残疾人的定义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这一定义与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和其他国家是一致的。
我国残疾人的基本状况
目前我国有6000多万残疾人,其中听力、语言残疾2057万人,视力残疾877万人,智力残疾1182万人,肢体残疾877万人,精神残疾225万人,多重及其他残疾782万人。
据1987年残疾人抽样调查推算,残疾人中男性占50.03%,女性占49.97%,男女性别比例基本一致;0—15岁残疾儿童少年占残疾人总数的15.83%,占全国儿童总数的2.66%,60岁以上残疾老年人占残疾人总数的39.72%。
与全国人口相比,残疾儿童少年的比例偏低,残疾老年人比例偏高,这主要是因为许多残疾人在青壮年时致残,并随年龄增长人体机能衰退造成许多老年人成为残疾人。
残疾人住在市镇的占25.47%,住在乡村的占74.53%,城乡比约为1:3。目前残疾人就业率为80%,盲童、聋童、弱智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为77.2%,还有979万贫困残疾人尚未解决温饱。
什么是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
按比例就业应以市(直辖市、省辖市、县级市)为基本实施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省级人大的"保障法实施办法"为依据,以市政府令形式在全市统一实施。不宜在一个市内出现不同政策和实施办法。
一个地区辖的各县开展按比例就业工作,原则上亦应在行署统一布置下实施,不应有大的差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经济组织,要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有关法规所规定的具体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比例的,应按财政部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或成绩突出的单位,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于拒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什么是残疾人集中就业
集中就业:是指残疾人在各类福利企业、公疗机构和盲人按摩医疗等单位劳动就业。
福利企业是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有福利性质的特殊生产单位。
当前,随着经济改革和社会的发展,我国有关福利企业的政策正面临大的调整。
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1995年,制定发布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提出了"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1) 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2) 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3) 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4) 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5) 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