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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主要内容
残疾人保障法颁布于 1990年12月,共9章54条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宗旨、原则,残疾人的定义、类别,残疾人的权利和义务,对残疾人的特别扶助和特别保障,政府的职责,社会的责任,残疾人联合会的法律地位、法律责任以及残疾人亲属的责任等内容。
第二章康复,规定了康复工作的指导原则以及组织实施、人员培训、用品用具供应等内容。
第三章教育,规定了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残疾人教育的施教原则,发展方针,办学渠道,师资培训,以及区别不同情况实施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等内容。
第四章劳动就业,规定了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方针,社会各方面的责任,给予残疾人的优惠与扶持等内容,特别是规定了各类组织均应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劳动就业的各个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对于扶持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也作了明确规定。
第五章文化生活,规定了国家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以及相关的扶持措施等内容。
第六章福利,规定了国家、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生活,并且给予特别照顾。
第七章环境,规定了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逐步创造良好的环境。特别规定了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第八章法律责任,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规定了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和实施办法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