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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学会自我保护
楚先生一只眼睛失明,他从1982年起就在北京某建筑集团工作,2000年底,他所在的集团下属某租赁公司终止了同他的劳动合同,经过他了解,该集团的其他公司也有人被终止了劳动合同,但是他们都领到了按照工龄计算的2至4万元的经济补偿金。而他在经过努力和争取后,租赁公司只在2001年4月给他发了一万元的“困难补助费”。
失去工作后,楚先生的妻子有病无业、儿子还在上中学,一家三口人只能靠“低保”维持生活,生活负担很重。他自己查看了关于残疾人劳动就业的相关法规,发现在有的规定中要求“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最近,楚先生给本刊来信,他很想知道企业这么做是不是违反了法规,是不是歧视残疾人的表现?
接到楚先生的来信后,记者向劳动法律专家左祥琦咨询了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情况。
那么,对于残疾人就业,国家到底有什么样的政策?由于无法和正常人平等竞争,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保护残疾人的就业。《残疾人保障法》中有一章专门规定了残疾人劳动就业的相关问题。其中规定,残疾人除了到福利企业、保健医疗机构集中就业外,所有的单位和企业都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社会义务,安置的指标不得低于职工总人数的1.7%。如果不予安置,必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国家的残疾人事业,如开办福利企业、发放补助、进行培训等。如果企业既不安置就业、也不缴纳保障金,将无法通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年检。在残疾职工的就业过程中,企业要注意保护他们的劳动权益。按照规定,企业不得以残疾为理由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或安排残疾人下岗;即使是依法终止劳动合同,也应该报残联备案。
但是,目前在安置残疾人就业上有一种趋势,有的单位纯粹是为完成指标而不得不接收,于是出现和残疾人签一个合同后,让他们在家待着,只给最低工资的现象。这种情况下,残疾人还是没有实现真正就业,而只是额外拿到了一点“补贴”。还有的企业根本不愿接收残疾人就业,往往就交钱了事。社会鼓励残疾人自食其力,这样的企业显然是不负责的。
残疾人需要企业提供适合他们特点的劳动岗位和劳动保护。对于不容乐观的残疾人就业状况和一些企业的故意侵权行为,左祥琦认为,残疾职工应该加强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不要因为自己的残疾而委曲求全。跟企业签订合同时,可以根据自己残疾的情况和企业协商约定一些特殊条款,并把企业答应的条款写进合同中;平时注意掌握《劳动法》和《残疾人保障法》,清楚自己在工资、保险等方面的权益是什么。受到侵害时,要善于用国家给予的手段保护自己,除了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申请劳动仲裁外,还可向残联和民政局寻求帮助。另外,国家还对鼓励残疾人个体就业给予了一系列的优惠和扶持措施,残疾人只要不自暴自弃,一定能找到一条就业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