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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教育机构的实务指引
1. 制定平等机会政策
1.1 为了消除对残疾人士的歧视,办学团体和教育机构宜在其现有的政策声明或策略计划中,加入有关达致残疾人士平等机会的目标的具体部分。此部分应:
1.1.1 作出明确承诺,致力推广残疾人士得到正面的教育成果,及达致残疾人士享有平等机会的目标;
1.1.2 表明该机构不会容忍残疾骚扰及中伤的行为;
1.1.3 清楚说明教育机构要订出处理申诉的程序,可处理关于《条例》的投诉或纠纷,且会及时以不含歧视的方式处理该等纠纷;及
1.1.4 让有残疾的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及其有联系人士知道,他们可循甚么途径积极参与策划及支持该机构的一般教学活动及为有残疾的学生所提供的教育。
1.2 教育机构应向所有与其有关的人士及其它正在谋求成为该等人士的人宣传这些政策,并让他们取得有关的资料。
1.3 教育机构应定期检讨这些政策,并在检讨过程中咨询适当的组织,例如:校董会、家长教师会、有残疾的学生及其家长、以及相关复康团体的意见。
1.4 大型教育机构,如大学,宜制定独立的政策处理残疾歧视,细列目标、收生程序、和为有残疾的学生而设的支持机制。该等机构亦应有一套清晰的申诉程序,以处理投诉。大型大专院校宜设立一所中心或指派一组人负责发放资料、执行及统筹与平等机会有关的活动。
1. 一般考虑
1.1 在提供教育时,教育机构的收生过程,货品、服务及设施的提供,课程设计及考核方法等,都可能会对残疾人士造成影响。教育机构在作出决定前应考虑以下因素,以免作出歧视残疾人士或其它违法的作为。
1.2 合理的迁就
1.2.1 迁就是指采取措施或行动,以便为有残疾的学生提供平等机会,例如提供特别的辅助器材、设施或服务等以满足其个别需要。为了确定某个有残疾的学生所需的迁就,教育机构可能需要作出详细的评估,而每宗个案都应按其本身的情况作出考虑。
1.2.2 为满足有残疾的学生或申请入学者的需要,教育机构有责任在其现有的课程、服务、设施及福利方面作合理的迁就,除非此等迁就会对该机构造成不合情理的困难(参看下文第12.3段)。
1.2.3 迁就的类型和程度可能因应个别学生的具体需要和其它相关情形而不同。有时可能需要多重迁就和可能涉及多项活动。在确定需要作出何种迁就时,应顾及以下因素及情形:
1.2.3.1 就目的而言,所作的迁就是合理的;即他们合理地满足有关学生的教育及训练需要;
1.2.3.2 迁就的重点在于提高学生的独立能力;
1.2.3.3 迁就对学生造成最少的打扰和干预;
1.2.3.4 迁就对其他受影响的人的影响;及
1.2.3.5 提供或维持迁就的财政支出。
1.2.4 本守则以后部份已载有在教育范畴各方面提供合理的迁就的例子。
1.1 不合情理的困难[1]
1.1.1 根据《条例》,教育机构歧视残疾人士即属违法。不过,假如教育机构有不合情理的困难,《条例》会豁免教育机构的法律责任。
1.1.2 根据《条例》,在确定甚么会构成不合情理的困难时,必须对有关个案的相关情况作出考虑,包括:
1.1.2.1 对任何残疾人士所作出的迁就的合理程度;
1.1.2.2 迁就可能带给有关人士利益或令其蒙受损害的性质,即是除了令残疾人士得益外,还应考虑到对其他人的好处。例如:为方便某位有残疾的学生使用轮椅而装设的斜道,亦可能惠及有类似需要的其它学生或访客,以及搬运物品的人;
1.1.2.3 有关人士所患的残疾的实际影响。教育机构应只针对残疾学生的实际需要考虑其所需要的迁就,而不必作出对该人无效用的其它改动;及
1.1.2.4 声称有不合情理的困难的教育机构的财政状况及开支预算(包括经常性开支)。在确定每宗个案是否构成不合情理的困难时,《条例》会顾及到不同教育机构有不同的经济能力。
1.1.3 教育机构需负起每宗个案中不合情理的困难的举证责任,由教育机构证明他们作出迁就所遇上的困难已达到不合理的程度。在以不合情理的困难而提出作为歧视有残疾的学生或申请入学者的抗辩前,教育机构必须先咨询该学生或申请入学者及其家长,以确定该学生或申请入学者的特别需要及所需的迁就。除非教育机构已确定有残疾的学生所需的迁就,并经过仔细考虑,认为有不合情理的困难而无法提供迁就,否则,教育机构不能得到《条例》的豁免。教育机构所作的咨询和声称有困难的理据都要记录在案,以备日后参考。
1.1.4 以下例子说明学校可能遇到不合情理的困难的情况:
1.1.4.1 某校建校几十年,其门口有梯级但没有电梯。学校收到一名坐轮椅的学生申请入学。经与该申请人讨论其特殊需要后,申请人要求学校建一条斜道及安装一部电梯。但经合格且知名的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后,作出清楚详实的说明和分析,显示出由于结构上及技术上问题,学校没有地方建斜道,而安装电梯工程会令大多数班级中止上课至少六个月。
海外不少法庭案例在法律程序中考虑到不合情理的困难这个概念时,常勒令教育机构为有残疾的学生作出迁就,尽管这样做要花费相当大的人力物力和财政开支。教育机构在拒绝个别残疾学生的要求前,应审慎地确定机构需要采取甚么行动以迁就该生所要求的特别需要。附录乙载有一宗海外法庭案例,讲述某教育机构如何成功地以不合情理的困难作为抗辩。1.1 实践步骤
1.1.1 为实践有残疾的学生享有平等教育机会的目标,教育机构应在制定整体政策或设计项目活动时考虑采取以下步骤:
1.1.1.1 教育机构不应对残疾人士的能力和需要妄作假设,由于每个残疾人士的需要都可能甚为独特,因此必须个别考虑;
1.1.1.2 如有关政策或决定是为所有学生而定的,教育机构必须确定该等政策或决定不会间接歧视残疾人士;
1.1.1.3 直接与残疾人士讨论其需要及所需的调整,而家长的参与对此过程也很有用;
1.1.1.4 如有需要,可咨询教育署、特殊学校或复康团体等相关组织;及
1.1.1.5 把整个程序或所尝试的方法记录下来。
1. 录取学生
1.1 残疾人士在申请入学时经常遇上障碍,而这类取录障碍在任何正规教育阶段(由幼儿园至大学)都可能发生。
1.2 根据《条例》,教育机构有责任确保其收生程序没有歧视残疾人士。
1.3 招生
1.3.1 教育机构的宣传单张、课程数据和申请表格应因应要求,以多种方式如点字、大字体、录音带或电话讲解方式提供,让有特殊需要的人士都得到有关数据。
1.3.2 如果在互联网上提供数据,在设计网页时,应考虑到残疾人士的需要。
1.4 甄选准则
1.4.1 教育机构应以同样的准则评估有残疾和没有残疾的申请人的能力。教育机构应按下列方法制定划一的甄选准则:
1.4.1.1 准则是合理的,而且与甄选的目的相关;
1.4.1.2 准则不应假设残疾人士能或不能学习或完成学习那些学科;及
1.4.1.3 收生准则应经过严谨的审核,以确保没 有间接残疾歧视。
1.5 甄选程序
1.5.1 教育机构在处理有残疾的学生的入学申请时,应确保它与申请人以适当的方式和形式沟通,使双方能以合适的形式充分交换相关数据,让有残疾的申请人在不受残疾的限制下展示他们的能力。
1.5.2 为了在收生过程中实践平等机会,教育机构应确保:
1.5.2.1 所有申请人都知悉,凡有残疾的申请人以及在甄选程序中需要特别安排的申请人都可与指定的人员商讨其需要,教育机构尽可能会作出安排;
1.5.2.2 除非如上文所述有需要作出特别安排,否则教育机构应以同一程序甄选所有申请人,及应避免要有残疾的申请人使用另一种表格,或由不同的遴选团进行甄选,不论申请人有残疾或没有残疾;
1.5.2.3 在适当且残疾人士可到达的地点为残疾人士进行面试;
1.5.2.4 面试程序有弹性,并可以因应有残疾的申请人的需要作出调整;及
1.5.2.5 可能参与招生程序的职员应接受有关歧视的法例及工作常规的训练。他们应知道,指示他人或向他人施压去歧视另一人,即属违法[1]。
1. 课程
1.1 除在为有残疾的学生提供迁就的情况下,教育机构应确保有残疾的学生与没有残疾的学生一样,学习同样的课程。即有残疾的学生应与没有残疾的学生一样学习同样的科目、得到同样的老师指导和在同样的班房内学习,以消除教育机构中的分离教育。
1.2 同样地,除在为有残疾的学生提供迁就的情况下,教育机构需确保有残疾的学生与其它学生一样,可参与同样的课外活动和课余活动,如露营、校外教育活动和参观等。
1.3 若信息科技及/或计算机技能是课程的一部份,或作为教授媒体,教育机构应确保有关设施及课程内容适合有残疾的学生使用及学习。
1.4 教育机构应积极观察有残疾的学生会否因其残疾而导致参与课程时出现困难。如有,应考虑作出迁就,因应有关残疾学生的个别需要剪裁课程,意即调整某学生某些科目的学习内
1.5 在进行课程剪裁和计划作其它调整时,教育机构宜善用现有资源。例如:教育署会向学校提出有关课程剪裁的意见,而有残疾的学生及其家长、或为这些学生提供专业支持服务的人士亦可提供宝贵意见。同样地,不少特殊学校及复康团体亦能提供有关设计合适不同类型残疾人士课程,和适当的教学法等有用资料。
1.6 以下是调整课程以促进有残疾的学生的平等教育机会的一些例子:
· 教师根据一名坐轮椅学生的个人健康目标,裁剪体育课程,重新为他设计体能练习。
· 一名大学讲师把讲课时用的高映胶片放大影印给班上一名弱视的学生使用。
· 某小学为鼓励一名有残疾的学生参加学校一年一度的宿营,安排她的祖父或祖母同去,以便给予 该学生特别的协助。
· 某中学录取了一名有残疾的新生,校方咨询该学生的家长及他以前特殊学校的老师,以便向他提供合适的学习活动和使用适当的
1. 进出处所的安排
1.1 除上文第7.3段另有规定外,教育机构有责任向残疾人士提供一个进出无阻的环境,否则就是违法的歧视行为。
1.2 大学和有自设校舍的教育机构应经常审核校园内的设施,找出残疾人士在校园内的通道问题。应制定时间表,改善未符标准的设施,而有关的设计标准可以参考屋宇署发出的《设计手册:畅通无阻的通道1997》等相关守则和手册。
1.3 主要信道如正门、升降机位置、洗手间和办公室都应有清楚标志,并在校园地图上标明,而校园地图必须是残疾人士能使用的。
1.4 教育机构在设计火警和疏散程序、安全与保安问题时,应顾及残疾人士的需要。
2. 货品、服务及设施的提供
2.1 除非如上文第8.3段所说,教育机构在提供时会承受不合情理的困难,否则,教育机构应确保为所有学生提供的货品、服务及设施,如阅读文件及通告、宿舍、辅导、交通与科技等,都能满足有残疾的学生的特殊需要。
2.2 提供者需要确保:
2.2.1 提供货品、服务或设施的地点是有残疾的学生可以到达的;
2.2.2 有适当的沟通媒体,如电子邮件或手语;
2.2.3 所有有残疾的职员和学生都可藉其接触得到的方式知道有那些服务提供;
2.2.4 教职员对有残疾的学生的要求能适当地作出反应,在有需要时请教专家的意见。
2.3 教育机构如应用科技协助有残疾的学生学习一般课程和参与日常课堂活动,就不应以科技将有残疾的学生与其它同学,或与一般课堂活动隔离。校方在正式落实使用科技之前,必须小心把科技配合某学生的学习需要,而学生本身(如有需要亦包括其家长或有联系人士)应参与决定何种科技最为切合需要。
2.4 以下是有关服务或设施的例子,用以推动有残疾的学生获得平等教育机会:
· 如果教师用兼容的短波扩音机授课,可令配戴助听器的学生清楚听课。
· 图书馆计算机数据库连接到一部可以放大字体的显像屏,可利便有视障的学生找资料。
· 在计算机上装置声音控制器,以便让因残疾而不能使用键盘的学生可以上网。
· 可放大字体的复印机可为有视障的学生放大笔记、工作纸和试卷等的文字。
1. 考核
1.1 教育机构应确保其考核机制不会歧视有残疾的学生。教师宜运用不同的考核方法,以便让所有学生(包括有残疾的学生)展示他们的能力。
1.2 有时考核方法会妨碍学生展示其真正能力的程度。例如:某些听障学生应考聆听或默写测验时,就很难展现其真正能力,除非他们应考时坐到可以看见讲员唇部的座位上。
1.3 教育机构应严谨地检讨其考核方法,确保有关方法达到考核的目的。假如考核的目的是为协助学生知道自己的进度,以便定出日后的学习需要,则校方应采用更为个人化的考核方式,而非划一化的方式。
1.4 如上文第14段所述,教育机构有时为顾及个别有残疾的学生的需要而将课程剪裁;故此,因应已剪裁的课程,有关考核的内容及方法也应加以调整。
1.5 以下是教育机构为配合有残疾的学生的需要,在考核过程中作出调整的例子:
· 准许有书写困难的大脑麻痹学生考笔试时有额外的应考时间。
· 准许不能用手书写的学生用录音作答。
· 为有严重视障的考生准备点字设施。
1. 纪律
1.1 所有学生,包括有残疾的学生,都有权在安全及有秩序的环境中学习。
1.2 有残疾的学生在犯错后不应因有残疾而免受纪律处分,但校方应谨慎考虑才执行处分。教育机构应注意到有时有残疾的学生是因其残疾致未能遵从教师的指示,因此,学生无须受到纪律处分。例如:有读写困难的学生尽管多番受教师更正,但做功课时仍经常把字写在细小的格子外,他们便不应像其它学生一样受到处分。
1.3 纪律处分不应因学生的残疾情况而变得粗暴或令学生承受额外的负担。例如:对于有书写困难的学生,罚抄并非公平的处分。同样,对需要额外时间休息的长期病患学生而言,留堂也是不当的处分方式。
1.4 教育机构须确保其对学生施行的纪律政策条文,已考虑有残疾的学生的需要。
1. 索取资料及保密原则
1.1 根据《条例》,任何人如要求另一人提交数据,从而作出残疾歧视的行为,但一名没有残疾的人通常不会被要求提交该等数据,此索取数据的行为即属违法[1]。
1.2 教育机构应确保其收集及/或保留学生或申请入学者的残疾资料,是基于以下的目的:
1.2.1 为向学生提供迁就,包括评估所需作迁就的性质和程度,以及评估提供迁就者的能力;及/或
1.2.2 为学生的能力作出评估,以认清学生可遵守课程中不带歧视的要求。
1.3 应只在有需要时才收集有关资料,且教育机构应确保有关个人残疾的资料不会用于歧视有关人士。
1.4 有关个人残疾的资料应绝对保密,只可在得到该人的同意下或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的规定才可以转交他人。有关数据应只可按照其收集的目的使用,数据使用的任何更改都应符合《个人数据(私隐)条例》的规定。
1.5 有关学生的残疾资料,往往对教育机构会有帮助,而当索取该等资料的目的是向有关学生提供更好的照顾、支持、及/或合理的迁就时,该等数据更是必须的。因此教育机构鼓励学生把本身的残疾通知校方,是一项良好的做法,而在鼓励学生提供资料时,应清楚公开地向学生说明:
1.5.1 学生可选择是否透露自己的残疾,这完全是个人的决定,教育机构不得因为有关学生不透露其残疾资料而对其作出纪律处分;
1.5.2 校方邀请有关学生透露其残疾的原因及其重要性,包括校方照顾学生的责任;及校方收集残疾资料的目的;
1.5.3 学生所提供的资料不会用于歧视学生;
1.5.4 谁人有权取得资料,和获授权取得资料的基础;
1.5.5 学生或入学申请者如欲获取及时的服务或迁就,便有责任将有关他们残疾的资料通知教育机构。
1. 教职员发展
1.1 如上文第5段所说,雇主及主事人可能要对雇员、合约工作者和代理人(视乎个别情况)违法歧视残疾人士的行为负责。因此,教育机构宜采取一切合理可行措施,以确保其雇员、合约工作者和代理人不会作出《条例》所规定的任何违法行为。
1.2 教育机构宜为所有教职员设立员工发展计划,向他们解释有关残疾人士的平等机会,及推动员工接纳残疾人士。教育机构亦应告知教职员,他们如作出违法的歧视、骚扰或中伤行为的个人法律责任。
1.3 由于有愈来愈多有残疾的学生入读幼儿园、一般学校和大学,这些机构需要为教师提供培训计划,教授不同的教学法以切合课室内不同的需要。教育机构应给予教职员合理的时间和资源,以接受有关平等机会的原则及要求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