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SiteMap
爱心论坛 http://www.zqax.net/bbs/
|
学 费 部 分
一、减免学杂费
1、学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缴纳学杂费有困难者,可视其实际情况予以免交或减半收取;
2、义务教育阶段凡享受人民助学金的学生免交杂费。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学杂费减免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教财[1997]013号)
3、对持有残疾人证在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或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及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残疾人贫困户子女免除其杂费。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及残疾人贫困户子女杂费的通知》(京教财[2001]21号)
二、人民助学金
1、城镇地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现行标准为人均月收人190元)的学生和农村地区家庭人均年收人低于本区、县制定的特困户标准的学生享受甲等人民助学金。甲等人民助学金的发放标准为:城镇地区普通初级中学学生平均每人每月40元,普通小学学生平均每人每月30元;农村地区普通中学学生平均每人每月30元,普通小学学生平均每人每月20元。
2、城镇地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10元的学生和农村地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区、县制定的贫困户标准的学生享受乙等人民助学金。乙等人民助学金的发放标准为:城镇地区普通中学学生平均每人每月30元,普通小学学生平均每人每月20元;农村地区普通中学学生平均每人每月20元,普通小学学生平均每人每月10元。
3、革命烈士子女、享受社会优抚待遇家庭的学生和残疾学生,享受人民助学金的条件可适当放宽,具体条件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山区寄宿制学生平均每人每月发放伙食补助30元。
5、人民助学金和伙食补助每年按10个月计发。发放时可视学生家庭的实际情况,不平均使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人民助学金制度的通知〉》(京教财[1997]014号)
三、贫困家庭的残疾人减免有关义务教育经费(简称“两免一补”)
1、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农村贫困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及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学生(含盲校学生、聋校学生、弱智学生)免收教科书费。免费教科书指课程所需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目录所列书目。
2、对在特教学校学习的住宿学生免收住宿费并发放伙食补助。特教学校的住宿学生每人每月发放100元伙食补助。每年按十个月计发,原则上发放到学生手中。
3、厂矿企业办学的以上两类学生均执行此政策,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减轻贫困家庭义务教育负担有关经费问题的通知》(京财文[2003]316号)
四、北京市属(市管)普通高等学校特困生补助
1、补助范围: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北京市属(市管)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生、专科生(不包括定向生)。
2、特困生的认定和补助标准
(1)认定标准: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者为特困生。
(2)补助标准:每生每月平均190元,全年(按10个月计)1900元。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市管)普通高等学校特困生补助办法的通知》(京教学[2001]18号)
五、残疾人大学生学费补助
1、补助对象: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持有北京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考取国家承认学历(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高等院校的残疾人大学生(大专及以上学历,包括高职)进行学费补助。
2、补助标准为:
(1)对当年参加全国高等学校统一考试并被录取的残疾人大学生给予一次性学费补助;对参加全国成人高考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残疾人在课程全部修完,当年取得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后给予一次性学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大专(高职):3000元;大学本科4000元
(2)对当年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考试并被录取(成人取得研究生学历)的残疾人给予一次性表彰奖励,奖励标准为5000元。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大学生学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3]208号)
体检部分
一、残疾学生上技工学校的身体要求
1、上肢完好,下肢残疾畸形,但仍可运用者,可以报考工艺美术、排字、制版、服装(设计、裁剪、制作)、照像(洗印、制版等)、电器维修、仪表维修、无线电整机装调、电子计算机装调和使用等工种(专业)。
2、胸廓畸形、脊柱侧突者,可以报考工艺美术、排字、制版、服装(设计、裁剪、制作)、照像(洗印、制版)、电器维修、仪表维修、无线电整机装调、电子计算机装调和使用、养殖、食品发酵、园艺等工种。
3、两眼矫正视力之和,高于1、0(含1、0)者,除某些工种(专业)有特殊要求不能录取外,均可录取。
劳动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8年11月4日)
二、残疾学生上普通高等学校的身体要求
1、除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外,现行政策放宽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
2、对患有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考生,根据自身情况和校方建议,选报专业。
3、对肢体残疾、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4、高等学校应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
外语听力部分
基础教育阶段听力残疾学生可以免试外语听力
1、凡持有残疾人证的听力残疾学生,经本人申请,区县相关部门认定,可在市、区县、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中免外语听力测试。
2、听力残疾学生免外语听力测试考生的外语分数(成绩)按下面公式计算:
规定的听力测试部分满分
规定的笔试部分满分
听力残疾学生外语科考试得分(成绩)=该考生外语笔试部分得分(成绩)X(1+——————————)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我市基础教育阶段听力残疾学生免外语听力测试的通知》(京教基[2003]5号)
档案部分
特教学校残疾人毕业生档案
1、各类特教学校滞留的毕业生档案,由各学校统一进行整理后,按照规定的期限,移交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2、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于6月29日、30日集中接收滞留的毕业生档案。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全市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毕业生档案移交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0]91号)
职业技能培训政策篇
培训费部分
一、凡具有北京市户口、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且自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残疾人可享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费补贴。
二、未就业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参加前3个专业培训,取得专业培训结业、毕业证书的,每次补贴所需学费的90%,其中享受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每次补贴所需学费的100%;参加三个专业培训后仍未就业的,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一年内补贴学费不超过两次,每次补贴所需学费的50%。
对未就业的盲人学习初级保健按摩补贴所需学费100%;对晋升中级保健按摩补贴学费70%;对晋升高级保健按摩师及按摩技师补贴所需学费的50%。
三、失业残疾人在参加劳动保障部门免费培训的基础上,失业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第一次补贴学费80%;第二次补贴学费70%;第三次补贴学费60%。
四、在职在岗的残疾人为稳定就业,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和学习第二职业技能,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一次性补贴学费50%。
五、凡参加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的残疾人必须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乡镇)残联签署意见后报区县残联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参加学习。
六、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必须到残联指定的劳动部门、教育部门、残联的专门培训机构参加学习。特殊情况需要到其它培训机构培训的,经区县残联批准后方可参加。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学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1]43号)
残疾人教育政策篇
入学权利部分
一、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抚盲、聋、哑和其他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四十五条
二、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
1、盲、聋哑、弱智儿童的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由各地根据城乡不同条件确定。
2、办学形式要灵活多样,除设特殊教育学校外,还可在普通小学或初中附设特殊教学班。应该把那些虽有残疾,但不妨碍正常学习的儿童吸收到普通中小学上学。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6年9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三、随班就读
1、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应当就近入学。
2、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入学年龄与普通儿童相同。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
3、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每班以1—2人为宜,最多不超过3人。
4、普通学校应当依法接受本校服务范围内能够在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得拒绝。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教基[1994]16号)
学 费 部 分
一、减免学杂费
1、学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缴纳学杂费有困难者,可视其实际情况予以免交或减半收取;
2、义务教育阶段凡享受人民助学金的学生免交杂费。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学杂费减免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教财[1997]013号)
3、对持有残疾人证在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或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及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残疾人贫困户子女免除其杂费。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及残疾人贫困户子女杂费的通知》(京教财[2001]21号)
二、人民助学金
1、城镇地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现行标准为人均月收人190元)的学生和农村地区家庭人均年收人低于本区、县制定的特困户标准的学生享受甲等人民助学金。甲等人民助学金的发放标准为:城镇地区普通初级中学学生平均每人每月40元,普通小学学生平均每人每月30元;农村地区普通中学学生平均每人每月30元,普通小学学生平均每人每月20元。
2、城镇地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10元的学生和农村地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区、县制定的贫困户标准的学生享受乙等人民助学金。乙等人民助学金的发放标准为:城镇地区普通中学学生平均每人每月30元,普通小学学生平均每人每月20元;农村地区普通中学学生平均每人每月20元,普通小学学生平均每人每月10元。
3、革命烈士子女、享受社会优抚待遇家庭的学生和残疾学生,享受人民助学金的条件可适当放宽,具体条件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山区寄宿制学生平均每人每月发放伙食补助30元。
5、人民助学金和伙食补助每年按10个月计发。发放时可视学生家庭的实际情况,不平均使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人民助学金制度的通知〉》(京教财[1997]014号)
三、贫困家庭的残疾人减免有关义务教育经费(简称“两免一补”)
1、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农村贫困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及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学生(含盲校学生、聋校学生、弱智学生)免收教科书费。免费教科书指课程所需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目录所列书目。
2、对在特教学校学习的住宿学生免收住宿费并发放伙食补助。特教学校的住宿学生每人每月发放100元伙食补助。每年按十个月计发,原则上发放到学生手中。
3、厂矿企业办学的以上两类学生均执行此政策,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减轻贫困家庭义务教育负担有关经费问题的通知》(京财文[2003]316号)
四、北京市属(市管)普通高等学校特困生补助
1、补助范围: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北京市属(市管)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生、专科生(不包括定向生)。
2、特困生的认定和补助标准
(1)认定标准: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者为特困生。
(2)补助标准:每生每月平均190元,全年(按10个月计)1900元。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市管)普通高等学校特困生补助办法的通知》(京教学[2001]18号)
五、残疾人大学生学费补助
1、补助对象: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持有北京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考取国家承认学历(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高等院校的残疾人大学生(大专及以上学历,包括高职)进行学费补助。
2、补助标准为:
(1)对当年参加全国高等学校统一考试并被录取的残疾人大学生给予一次性学费补助;对参加全国成人高考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残疾人在课程全部修完,当年取得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后给予一次性学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大专(高职):3000元;大学本科4000元
(2)对当年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考试并被录取(成人取得研究生学历)的残疾人给予一次性表彰奖励,奖励标准为5000元。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大学生学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3]208号)
体检部分
一、残疾学生上技工学校的身体要求
1、上肢完好,下肢残疾畸形,但仍可运用者,可以报考工艺美术、排字、制版、服装(设计、裁剪、制作)、照像(洗印、制版等)、电器维修、仪表维修、无线电整机装调、电子计算机装调和使用等工种(专业)。
2、胸廓畸形、脊柱侧突者,可以报考工艺美术、排字、制版、服装(设计、裁剪、制作)、照像(洗印、制版)、电器维修、仪表维修、无线电整机装调、电子计算机装调和使用、养殖、食品发酵、园艺等工种。
3、两眼矫正视力之和,高于1、0(含1、0)者,除某些工种(专业)有特殊要求不能录取外,均可录取。
劳动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8年11月4日)
二、残疾学生上普通高等学校的身体要求
1、除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外,现行政策放宽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
2、对患有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考生,根据自身情况和校方建议,选报专业。
3、对肢体残疾、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4、高等学校应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
外语听力部分
基础教育阶段听力残疾学生可以免试外语听力
1、凡持有残疾人证的听力残疾学生,经本人申请,区县相关部门认定,可在市、区县、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中免外语听力测试。
2、听力残疾学生免外语听力测试考生的外语分数(成绩)按下面公式计算:
规定的听力测试部分满分
规定的笔试部分满分
听力残疾学生外语科考试得分(成绩)=该考生外语笔试部分得分(成绩)X(1+——————————)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我市基础教育阶段听力残疾学生免外语听力测试的通知》(京教基[2003]5号)
档案部分
特教学校残疾人毕业生档案
1、各类特教学校滞留的毕业生档案,由各学校统一进行整理后,按照规定的期限,移交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2、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于6月29日、30日集中接收滞留的毕业生档案。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全市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毕业生档案移交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0]91号)
职业技能培训政策篇
培训费部分
一、凡具有北京市户口、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且自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残疾人可享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费补贴。
二、未就业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参加前3个专业培训,取得专业培训结业、毕业证书的,每次补贴所需学费的90%,其中享受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每次补贴所需学费的100%;参加三个专业培训后仍未就业的,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一年内补贴学费不超过两次,每次补贴所需学费的50%。
对未就业的盲人学习初级保健按摩补贴所需学费100%;对晋升中级保健按摩补贴学费70%;对晋升高级保健按摩师及按摩技师补贴所需学费的50%。
三、失业残疾人在参加劳动保障部门免费培训的基础上,失业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第一次补贴学费80%;第二次补贴学费70%;第三次补贴学费60%。
四、在职在岗的残疾人为稳定就业,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和学习第二职业技能,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一次性补贴学费50%。
五、凡参加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的残疾人必须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乡镇)残联签署意见后报区县残联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参加学习。
六、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必须到残联指定的劳动部门、教育部门、残联的专门培训机构参加学习。特殊情况需要到其它培训机构培训的,经区县残联批准后方可参加。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学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1]43号)
残疾人教育政策篇
入学权利部分
一、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抚盲、聋、哑和其他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四十五条
二、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
1、盲、聋哑、弱智儿童的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由各地根据城乡不同条件确定。
2、办学形式要灵活多样,除设特殊教育学校外,还可在普通小学或初中附设特殊教学班。应该把那些虽有残疾,但不妨碍正常学习的儿童吸收到普通中小学上学。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6年9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三、随班就读
1、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应当就近入学。
2、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入学年龄与普通儿童相同。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
3、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每班以1—2人为宜,最多不超过3人。
4、普通学校应当依法接受本校服务范围内能够在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得拒绝。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教基[1994]16号)
学 费 部 分
一、减免学杂费
1、学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缴纳学杂费有困难者,可视其实际情况予以免交或减半收取;
2、义务教育阶段凡享受人民助学金的学生免交杂费。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学杂费减免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教财[1997]013号)
3、对持有残疾人证在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或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及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残疾人贫困户子女免除其杂费。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及残疾人贫困户子女杂费的通知》(京教财[2001]21号)
二、人民助学金
1、城镇地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现行标准为人均月收人190元)的学生和农村地区家庭人均年收人低于本区、县制定的特困户标准的学生享受甲等人民助学金。甲等人民助学金的发放标准为:城镇地区普通初级中学学生平均每人每月40元,普通小学学生平均每人每月30元;农村地区普通中学学生平均每人每月30元,普通小学学生平均每人每月20元。
2、城镇地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10元的学生和农村地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区、县制定的贫困户标准的学生享受乙等人民助学金。乙等人民助学金的发放标准为:城镇地区普通中学学生平均每人每月30元,普通小学学生平均每人每月20元;农村地区普通中学学生平均每人每月20元,普通小学学生平均每人每月10元。
3、革命烈士子女、享受社会优抚待遇家庭的学生和残疾学生,享受人民助学金的条件可适当放宽,具体条件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山区寄宿制学生平均每人每月发放伙食补助30元。
5、人民助学金和伙食补助每年按10个月计发。发放时可视学生家庭的实际情况,不平均使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人民助学金制度的通知〉》(京教财[1997]014号)
三、贫困家庭的残疾人减免有关义务教育经费(简称“两免一补”)
1、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农村贫困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及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学生(含盲校学生、聋校学生、弱智学生)免收教科书费。免费教科书指课程所需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目录所列书目。
2、对在特教学校学习的住宿学生免收住宿费并发放伙食补助。特教学校的住宿学生每人每月发放100元伙食补助。每年按十个月计发,原则上发放到学生手中。
3、厂矿企业办学的以上两类学生均执行此政策,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减轻贫困家庭义务教育负担有关经费问题的通知》(京财文[2003]316号)
四、北京市属(市管)普通高等学校特困生补助
1、补助范围: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北京市属(市管)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生、专科生(不包括定向生)。
2、特困生的认定和补助标准
(1)认定标准: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者为特困生。
(2)补助标准:每生每月平均190元,全年(按10个月计)1900元。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市管)普通高等学校特困生补助办法的通知》(京教学[2001]18号)
五、残疾人大学生学费补助
1、补助对象: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持有北京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考取国家承认学历(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高等院校的残疾人大学生(大专及以上学历,包括高职)进行学费补助。
2、补助标准为:
(1)对当年参加全国高等学校统一考试并被录取的残疾人大学生给予一次性学费补助;对参加全国成人高考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残疾人在课程全部修完,当年取得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后给予一次性学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大专(高职):3000元;大学本科4000元
(2)对当年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考试并被录取(成人取得研究生学历)的残疾人给予一次性表彰奖励,奖励标准为5000元。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大学生学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3]208号)
体检部分
一、残疾学生上技工学校的身体要求
1、上肢完好,下肢残疾畸形,但仍可运用者,可以报考工艺美术、排字、制版、服装(设计、裁剪、制作)、照像(洗印、制版等)、电器维修、仪表维修、无线电整机装调、电子计算机装调和使用等工种(专业)。
2、胸廓畸形、脊柱侧突者,可以报考工艺美术、排字、制版、服装(设计、裁剪、制作)、照像(洗印、制版)、电器维修、仪表维修、无线电整机装调、电子计算机装调和使用、养殖、食品发酵、园艺等工种。
3、两眼矫正视力之和,高于1、0(含1、0)者,除某些工种(专业)有特殊要求不能录取外,均可录取。
劳动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8年11月4日)
二、残疾学生上普通高等学校的身体要求
1、除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外,现行政策放宽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
2、对患有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考生,根据自身情况和校方建议,选报专业。
3、对肢体残疾、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4、高等学校应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
外语听力部分
基础教育阶段听力残疾学生可以免试外语听力
1、凡持有残疾人证的听力残疾学生,经本人申请,区县相关部门认定,可在市、区县、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中免外语听力测试。
2、听力残疾学生免外语听力测试考生的外语分数(成绩)按下面公式计算:
规定的听力测试部分满分
规定的笔试部分满分
听力残疾学生外语科考试得分(成绩)=该考生外语笔试部分得分(成绩)X(1+——————————)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我市基础教育阶段听力残疾学生免外语听力测试的通知》(京教基[2003]5号)
档案部分
特教学校残疾人毕业生档案
1、各类特教学校滞留的毕业生档案,由各学校统一进行整理后,按照规定的期限,移交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2、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于6月29日、30日集中接收滞留的毕业生档案。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全市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毕业生档案移交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0]91号)
职业技能培训政策篇
培训费部分
一、凡具有北京市户口、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且自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残疾人可享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费补贴。
二、未就业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参加前3个专业培训,取得专业培训结业、毕业证书的,每次补贴所需学费的90%,其中享受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每次补贴所需学费的100%;参加三个专业培训后仍未就业的,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一年内补贴学费不超过两次,每次补贴所需学费的50%。
对未就业的盲人学习初级保健按摩补贴所需学费100%;对晋升中级保健按摩补贴学费70%;对晋升高级保健按摩师及按摩技师补贴所需学费的50%。
三、失业残疾人在参加劳动保障部门免费培训的基础上,失业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第一次补贴学费80%;第二次补贴学费70%;第三次补贴学费60%。
四、在职在岗的残疾人为稳定就业,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和学习第二职业技能,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一次性补贴学费50%。
五、凡参加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的残疾人必须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乡镇)残联签署意见后报区县残联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参加学习。
六、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必须到残联指定的劳动部门、教育部门、残联的专门培训机构参加学习。特殊情况需要到其它培训机构培训的,经区县残联批准后方可参加。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学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1]43号)
入学权利部分
一、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抚盲、聋、哑和其他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四十五条
二、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
1、盲、聋哑、弱智儿童的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由各地根据城乡不同条件确定。
2、办学形式要灵活多样,除设特殊教育学校外,还可在普通小学或初中附设特殊教学班。应该把那些虽有残疾,但不妨碍正常学习的儿童吸收到普通中小学上学。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6年9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三、随班就读
1、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应当就近入学。
2、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入学年龄与普通儿童相同。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
3、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每班以1—2人为宜,最多不超过3人。
4、普通学校应当依法接受本校服务范围内能够在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得拒绝。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教基[1994]16号)
学 费 部 分
一、减免学杂费
1、学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缴纳学杂费有困难者,可视其实际情况予以免交或减半收取;
2、义务教育阶段凡享受人民助学金的学生免交杂费。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学杂费减免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教财[1997]013号)
3、对持有残疾人证在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或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及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残疾人贫困户子女免除其杂费。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及残疾人贫困户子女杂费的通知》(京教财[2001]21号)
二、人民助学金
1、城镇地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现行标准为人均月收人190元)的学生和农村地区家庭人均年收人低于本区、县制定的特困户标准的学生享受甲等人民助学金。甲等人民助学金的发放标准为:城镇地区普通初级中学学生平均每人每月40元,普通小学学生平均每人每月30元;农村地区普通中学学生平均每人每月30元,普通小学学生平均每人每月20元。
2、城镇地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10元的学生和农村地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区、县制定的贫困户标准的学生享受乙等人民助学金。乙等人民助学金的发放标准为:城镇地区普通中学学生平均每人每月30元,普通小学学生平均每人每月20元;农村地区普通中学学生平均每人每月20元,普通小学学生平均每人每月10元。
3、革命烈士子女、享受社会优抚待遇家庭的学生和残疾学生,享受人民助学金的条件可适当放宽,具体条件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山区寄宿制学生平均每人每月发放伙食补助30元。
5、人民助学金和伙食补助每年按10个月计发。发放时可视学生家庭的实际情况,不平均使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人民助学金制度的通知〉》(京教财[1997]014号)
三、贫困家庭的残疾人减免有关义务教育经费(简称“两免一补”)
1、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农村贫困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及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学生(含盲校学生、聋校学生、弱智学生)免收教科书费。免费教科书指课程所需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目录所列书目。
2、对在特教学校学习的住宿学生免收住宿费并发放伙食补助。特教学校的住宿学生每人每月发放100元伙食补助。每年按十个月计发,原则上发放到学生手中。
3、厂矿企业办学的以上两类学生均执行此政策,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减轻贫困家庭义务教育负担有关经费问题的通知》(京财文[2003]316号)
四、北京市属(市管)普通高等学校特困生补助
1、补助范围: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北京市属(市管)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生、专科生(不包括定向生)。
2、特困生的认定和补助标准
(1)认定标准: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者为特困生。
(2)补助标准:每生每月平均190元,全年(按10个月计)1900元。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市管)普通高等学校特困生补助办法的通知》(京教学[2001]18号)
五、残疾人大学生学费补助
1、补助对象: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持有北京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考取国家承认学历(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高等院校的残疾人大学生(大专及以上学历,包括高职)进行学费补助。
2、补助标准为:
(1)对当年参加全国高等学校统一考试并被录取的残疾人大学生给予一次性学费补助;对参加全国成人高考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残疾人在课程全部修完,当年取得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后给予一次性学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大专(高职):3000元;大学本科4000元
(2)对当年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考试并被录取(成人取得研究生学历)的残疾人给予一次性表彰奖励,奖励标准为5000元。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大学生学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3]208号)
体检部分
一、残疾学生上技工学校的身体要求
1、上肢完好,下肢残疾畸形,但仍可运用者,可以报考工艺美术、排字、制版、服装(设计、裁剪、制作)、照像(洗印、制版等)、电器维修、仪表维修、无线电整机装调、电子计算机装调和使用等工种(专业)。
2、胸廓畸形、脊柱侧突者,可以报考工艺美术、排字、制版、服装(设计、裁剪、制作)、照像(洗印、制版)、电器维修、仪表维修、无线电整机装调、电子计算机装调和使用、养殖、食品发酵、园艺等工种。
3、两眼矫正视力之和,高于1、0(含1、0)者,除某些工种(专业)有特殊要求不能录取外,均可录取。
劳动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8年11月4日)
二、残疾学生上普通高等学校的身体要求
1、除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外,现行政策放宽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
2、对患有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考生,根据自身情况和校方建议,选报专业。
3、对肢体残疾、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4、高等学校应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
外语听力部分
基础教育阶段听力残疾学生可以免试外语听力
1、凡持有残疾人证的听力残疾学生,经本人申请,区县相关部门认定,可在市、区县、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中免外语听力测试。
2、听力残疾学生免外语听力测试考生的外语分数(成绩)按下面公式计算:
规定的听力测试部分满分
规定的笔试部分满分
听力残疾学生外语科考试得分(成绩)=该考生外语笔试部分得分(成绩)X(1+——————————)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我市基础教育阶段听力残疾学生免外语听力测试的通知》(京教基[2003]5号)
档案部分
特教学校残疾人毕业生档案
1、各类特教学校滞留的毕业生档案,由各学校统一进行整理后,按照规定的期限,移交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2、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于6月29日、30日集中接收滞留的毕业生档案。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全市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毕业生档案移交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0]91号)
职业技能培训政策篇
培训费部分
一、凡具有北京市户口、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且自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残疾人可享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费补贴。
二、未就业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参加前3个专业培训,取得专业培训结业、毕业证书的,每次补贴所需学费的90%,其中享受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每次补贴所需学费的100%;参加三个专业培训后仍未就业的,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一年内补贴学费不超过两次,每次补贴所需学费的50%。
对未就业的盲人学习初级保健按摩补贴所需学费100%;对晋升中级保健按摩补贴学费70%;对晋升高级保健按摩师及按摩技师补贴所需学费的50%。
三、失业残疾人在参加劳动保障部门免费培训的基础上,失业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第一次补贴学费80%;第二次补贴学费70%;第三次补贴学费60%。
四、在职在岗的残疾人为稳定就业,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和学习第二职业技能,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一次性补贴学费50%。
五、凡参加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的残疾人必须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乡镇)残联签署意见后报区县残联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参加学习。
六、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必须到残联指定的劳动部门、教育部门、残联的专门培训机构参加学习。特殊情况需要到其它培训机构培训的,经区县残联批准后方可参加。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学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1]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