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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公司在外省市成立物资办事处,专门负责为母公司提供工程物资的采购、仓储、运输、供应等,这种情况,你公司应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如果该办事处自其在外省(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向其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如果你公司办理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则该办事处相应的收入和费用等由你公司进行汇总核算,相应税款由你公司汇总缴纳,否则,办事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有权要求该办事处在所在地缴纳相应税款。
上述业务,如果你公司符合财税[1994]26号文第五条的规定,由母公司拨付购货价款,不垫付资金;以母公司的名义与供应商签订购货合同,取得供应商开具给母公司的发票转交给母公司入账;以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则你公司的行为属于代购行为。你公司为母公司代购货物并为其提供货物运输的劳务,这一业务不存在纳税风险。
由于你公司办事处既提供代购劳务,又提供仓储、运输等劳务,这种情况,涉及多个劳务发生地,因此,可以在你公司所在地开具相应发票,相应税款由你公司汇总缴纳。
如果你公司代购材料取得材料价差的,则你公司行为不属于代购行为,应属于销售行为,不论你公司账务上如何处理,在税务上应按收取的代购拨付款项及代购手续费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