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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已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统筹,政府主管部门应在提取比例上适当予以照顾”。但审计发现,市劳动局和民政局关于“民政系统企业参加退休基金社会统筹及社会福利企业执行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规定中,仅对民政系统企业残疾职工养老保险企业缴纳部分减半征收,以及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不缴纳失业保险予以明确。对非民政系统和非社会福利企业,按规定安排的残疾人是否等同享受社会保险优惠政策未做明确规定。此问题若不及时加以解决,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非民政系统和非福利企业吸收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
审计建议:尽快统一残疾职工社保政策,补充调整现有政策规定,明确非民政系统和非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与民政系统和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险优惠政策,以鼓励和支持企业吸收残疾人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