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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北京市人大内司委建议加强残疾人就业情况劳动监察

1楼
风雨同路人 发表于:2011/9/2 9:57:03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近日提请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北京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关于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中,提出了进一步修改修订草案的意见。

       残疾人就业保障一直是残疾人权益保障中尤为关键的一个方面,修订草案在第三十条规定了政府保障残疾人劳动权益、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职责。考虑到仅仅规定职责,无有效监督措施,很难真正保障残疾人的就业。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增加劳动就业监察的内容,即“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应当统筹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农村工作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和实施残疾人就业规划,加强对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劳动监察,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周继东在对修订草案作说明时提到,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需要进一步完善,机构康复和社区康复的服务能力亟待加强。目前,北京各医院和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康复专业人才严重短缺,针对这一情况,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应利用首都高校集中、人力资源基础雄厚的优势,在各类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内增设康复课程,设置相关专业,开展康复科学研究与教学,从源头上解决康复人才短缺问题。

        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具有康复和教育相结合的特点,尤其对残疾儿童康复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目前北京市公办教育资源有限,不能满足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应当鼓励社会公益性组织兴办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园所,来弥补公办园所的不足。

        修订草案中关于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免费向残疾人开放的规定中,有“政府投资兴建或者管理”的前提,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目前,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免费向残疾人开放已有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中均未作“政府投资兴建或管理”的限定,因此,建议删除这一前提。

        报告中,内务司法委员会还对残疾人参加文体活动的福利待遇、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实行基本药物免费制度、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等与残疾人保障需求密切相关的问题提出了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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