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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于近日审议通过了《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该《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处介绍,这次出台的法律援助条例是对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进一步细化和规范,意味着甘肃省法律援助工作进入法制化轨道。
《条例》还明确规定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城镇居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等群体可以免于接受经济状况审查,享受法律援助。
据介绍,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申请法律援助事项外,《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还扩大了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经济困难群众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涉及虐待、遗弃或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均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该条例的出台将有助于更多的经济困难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护。”甘肃省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智俊表示。(记者张文静)
延伸阅读:
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10月1日实施
兰州晨报讯(首席记者 梁峡林 实习生 陈倩)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7月29日在兰州闭幕,会议讨论通过了《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并将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我省法律援助工作从此步入法制化轨道,贫困群体可以得到法律机构无偿援助。
当日的会议还通过了《甘肃省集体合同条例》和《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这两个条例都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会议还修订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擅自终止援助案件 当事律师将被处罚
《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扩大了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济困难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涉及虐待、遗弃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法律援助机构还对下列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免于审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城镇居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符合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人员;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人员;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人民法院指定辩护和给予司法救助的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工伤赔偿的农民工;途经本省因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需要援助的人员。
《条例》明确,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或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原文链接:http://lzcb.gansudaily.com.cn/system/2011/08/01/01210329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