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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新闻网讯(记者 黄青柏)去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规定,残疾人持有效证件可免费或半费乘坐市内公交车等。如今半年过去了,这样的优惠还没有惠及我市55.6万残疾人,理由是《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没这样的规定。“难道省里的优惠政策在哈市落空了?”一些市民疑惑。
肢体三级残疾的徐先生告诉记者,《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实施以后,他和家人感到欣慰,打心眼里感谢政府对残疾人的关心。他经常乘坐55路、108路、101路、202路等线路公交车,乘车时却发现无人执行。每次出示残疾证均被告知:不好使,必须投币。虽然偶有司机经交涉免票,但绝大多数司机坚持:不投币就下车。
很多和徐先生一样的残疾人表示,残疾人有自尊心,不想被同情、可怜,可这是政府出台的优惠政策,为什么不执行?
17日11时,记者将此事反映到市交通局公交处,工作人员表示,根据规定,公交车只能给盲人和一、二级残疾人免票,其他残疾人均不免票,根据的是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的《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和上级的通知。对于去年施行的“省残疾人保障条例”中有关“残疾人乘车可免票或半票”的规定,她表示,没接到上级文件。
省残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曾就“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和哈市有关部门交涉过,得到的答复是,政府请客不能让企业埋单。因为企业自主经营,如果执行免票,政府要拨专款。“省里出台的条例,哈市应该执行,有关部门应该协商解决办法。”省残联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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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经2011年8月12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盲人、重度肢体残疾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等,其他残疾人持有效证件半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