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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广州2012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通告

1楼
爱心帮 发表于:2012/4/23 9:35: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规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社会各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凡未按法规规定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称保障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核和地税代征保障金制度,现将2012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外地(外商)驻穗单位。

  二、年审时间:2012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规定的相应时间段。逾期不办理年审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经管残联依据社保、地税、统计等部门登记在册人数,核计其应缴保障金、滞纳金。

  三、年审管理

  (一)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市级职能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由广州市残联办理。

  (二)在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区、县级市职能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统一由广州市残联组织实施,由广州市残联驻区、县级市年审服务点办理。

  (三)广州地区的中央驻粤、省属用人单位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在荔湾区西湾路85号荔新大厦2楼市残联年审服务点办理。

  四、年审所需资料(需原件、复印件,原件验审后退回,复印件须盖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和“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均一式两份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无残疾职工的不需填报花名册。以上表格可在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信息网下载,或在广州市残联各年审服务点领取。

  (二)2011年度统计局《劳动情况》I102-1表;所属期为2011年的《社会保险费分险种申报汇总表》(可在地税网报系统打印);《2011年度劳动保障年审综合情况表》。若上表均无,则提供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及2011年会计凭证帐册内的工资发放表。

  (三)四个证照副本复印件(不需带原件)。1.《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成立的登记证;2.《社会保险登记证》;3.《组织机构代码证》;4.《税务登记证(地税)》。

  (四)如有招用残疾职工,应提供该职工的:1.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2.2011年《个人缴费历史信息表》(可在市社保网打印)等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3.2011年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的清单等。

  五、保障金缴纳: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征。应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须于残联办理年审之日起的15日后、45日内,到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缴款,或通过地税网报系统自行缴纳。逾期未缴纳的,由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划扣其应缴保障金、滞纳金。

  六、广州市残联年审地址:荔湾区西湾路85号荔新大厦2楼(地铁5号线西村站D出入口旁,内设停车场)。广州市残联驻区、县级市年审服务点地址、电话请登陆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信息网查询。

  七、本通告自刊登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咨询电话:86505184(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12366-2(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网 址:www.jyzx.gz.cn(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信息网)

  www.gzds.gov.cn(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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