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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核征缴201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全市各用人单位: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社会各单位均须按2%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单位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现就审核征缴201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驻乌机构和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均须参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二、年审、报缴时间2012年3月1日-5月31日为年审期。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为7月1日-9月30日。
三、年审地点各区县地税局报税服务厅或各区县残联,兵团单位请到兵团残联参加年审。参加年审有关事项可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咨询,也可登录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站(http:/www.wlmqdpfjy.org.cn)、市地税局网站(http://wlmq.xj-l-tax.gov.cn)查询。
四、行政处罚对既不参加年审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依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咨询电话:4653991"4653625""兵团单位咨询电话:4698529""投诉监督电话:4612095"4634832
乌鲁木齐市残联
乌鲁木齐市地税局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