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渝府令第162号)和《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渝财综[2004]81号)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各类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手续。为保证政令畅通,特通告如下:
1. 财政拨款的市级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央直属单位(非企业)以及外地驻渝单位等用人单位,到重庆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指导中心(重庆市渝中区蒲草田29号)申报办理;财政拨款的区县(自治县)级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到当地的区县(自治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办理。
2. 各类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3. 各用人单位如不按规定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4. 2012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办理时间为7月31日之前。
咨询电话:63600310
重 庆 市 财 政 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