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晚报讯 昨日,记者从长春市残联了解到,即日起,经长春市政府批准,对长春市地方税务局所辖纳税人应缴纳的201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长春市地方税务局代征。
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对认真落实这项工作的单位和个人,长春市政府将予以表彰奖励;对拖欠保障金的,要按日加收欠缴额5%。滞纳金,对拒缴保障金的,要依法强制执行。
征收范围>>
2011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下列单位:长春市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营地或注册地在长春市的驻长单位;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的各类经济组织(含涉外经济组织)。
征收标准>>
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职工总人数1.6%比例的,按实际差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计算公式: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上年末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 1.6% - 本单位实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数)
其中:“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11年度长春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147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