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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青岛市五类单位可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楼
风雨同路人 发表于:2012/8/7 12:22:20

  本报讯(记者 封满楼) 市残联近日下发了《关于做好全市2012年地税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通 (告》和《关于做好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2012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实际差额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少安置一名残疾人,按青岛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征收保障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一人的单位,按实际差额比例征收。应缴纳保障金=2011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32763元)×(用人单位2011年末实际在职职工人数×1.5%-用人单位2011年末在职残疾职工人数)。

  下列情况下,实施单位可提出减免缓缴申请:1.当年度新建或新开业单位;2.已进入法定破产程序单位;3.经市企业改革和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或区(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关闭企业、停产整顿企业、政府救助困难企业;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严重亏损的单位;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条件的其他单位。符合减免缓缴条件的实施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1.减免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请报告;2.进入破产程序的文件;3.被认定为关闭、停产整顿、政府救助企业的文件;4.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同级财政或税务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5.上年度末工资发放表等其它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予以减免缓的单位,应在进入地税代收程序前办理,对已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且已进入地税代收程序的企业一律不再减免。

  各企业单位在收到保障金缴款票据后,应按规定时间缴纳。对2012年9月30日后仍未缴纳保障金的单位,从10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额5‰的滞纳金。咨询电话:青岛市80979598、市南区82685707、市北区83815489、四方区83759543、李沧区876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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