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号)精神,全面落实我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根据《沈阳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令50号、69号)规定,按照《关于沈阳市财政代扣代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年审工作的通知》(沈残联发〔2013〕33号)要求,现将我市行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审单位:凡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由市和区县(市)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二、年审时间:年审期为每年9月,代扣时间为下年度7月。未按时参加年审的单位,按无残疾人职工计算应缴纳保障金数额,由同级财政代扣代缴保障金。 今年由于特殊原因,年审时间为2013年9月16日-10月16日(节假日顺延)。 三、年审程序:9月16日前,各单位到同级残联就业服务机构领取《辽宁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和相关统计表;认真填写完毕后,携带有关资料到所在地残联就业服务机构参加年审。各级残联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各单位提供的资料,审核并开具辽宁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各单位凭此年审表,按照应缴纳保障金数额,由同级财政部门一次性扣缴。对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不明事宜请与同级残联就业服务机构联系。 四、地址及电话: 由市财政代扣保障金的各单位年审工作,由市残联就业管理中心负责办理。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5号(翔云楼南侧);联系电话:86203955 86210061。 由各区、县(市)财政代扣保障金的各单位年审工作,由同级残联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地址及电话可通过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网址http://www.sydpf.org.cn)查询。 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沈阳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