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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商报消息 只在应付检查时露面,被停发“工资”
本报讯(记者 沈右荣 通讯员 汉法 实习生 夏芬香)平时不用上班,只为应对上级检查时才在公司露面。那么,他与公司存在真正的劳动关系吗?
涂某患智力4级残疾。2007年3月,经武汉市残疾人就业中心介绍,涂某进入武汉某公司上班。公司要求,涂某在每月二三次的民政局、残联或上级有关部门检查时在公司出现即可,不用参加实际工作。公司给涂某发放生活费,缴纳社保,但从2008年6月后,没有再发生活费,去年6月后停缴了社保。
去年4月,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涂某被确定为政府提供保障对象。随后,涂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去年7月,为工资等事宜,涂某向劳动人事部门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为公司应支付涂某5.84万元工资及6050元经济补偿金。
公司对此裁决不服,向江汉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审理认为,涂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其不能独立完成具体劳动,被公司作为上岗待工人员,发放生活费,生活费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不违反规定,但公司停发生活费属违约。
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涂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生活费9708元,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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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为保护合法权益,残疾人可以就具体工资支付问题,询问当地人社劳动保险部门。各地都会有工资支付条例,对安排待岗情况都应有明确规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职工待岗期间,应按国家和本市规定为职工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支付生活费。
按目前的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