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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讯 记者陈丽平 在分组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王乃坤委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对听力残疾、言语残疾的诉讼参与人提供手语翻译或字幕。
王乃坤的修改理由有两点:一是行政诉讼法已有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听力残疾人和言语残疾人参与诉讼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他们听不到也说不出来,只能通过手语或字幕进行沟通,否则他们没有办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虽然聋哑人在人口总比例很少,共有不到2000万人,但是在诉讼权利方面应该是平等的。二是在刑事诉讼法已经有类似的规定,即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既然刑事诉讼法有这样的规定,行政诉讼法中也应有同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