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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四川:商业性主体公园也应对残疾人免费

1楼
天之骄子 发表于:2014/4/11 9:37:11

  残疾人士夏宏先生依据残疾人保障法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多次维权的经历,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昨日,省残联维权处表示“非常关注此案进展”,对夏先生依法维权的行为予以肯定和支持。

  作为四川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订)的参与者,省残联维权处相关人士表示,只要符合“对公众开放”这一特征,商业性主体公园也属于该法第31条规定的应当对残疾人免费的主体。

  “符合‘对公众开放’特征,就该免费”

  四川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31条规定:“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对公众开放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博物馆、体育场(馆)、文化活动中心、体育活动中心、文物古迹遗址、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参观游览。对盲人和重度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场所。”那么,商业性主体公园是否属于免费范围?成为其中的一个争议点。

  对此,曾参与该实施办法修订的四川省残联维权处人士表示,只要符合“对公众开放”这一特征,就应该属于为残疾人及陪护免费的对象,不存在公益性和商业性之分。该人士介绍,《残疾人保障法》仅规定了盲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场所,而四川省的“实施办法”中,将陪护免费的对象扩大到了所有一、二级残疾人,“一、二级已经属于重度残疾,通常情况下,没有陪护陪伴,难以独自出行。”省残联维权处工作人员介绍,有部分省份直接规定了所有残疾的都允许一名陪护免费。该人士表示,夏先生起诉欢乐谷一案结束后,省残联打算就此条款申请省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以进一步明确应当免费的主体。

  据介绍,目前川内的确存在有景区和公共交通没有按照《残疾人保障法》及实施办法,对残疾人及陪护实行免费的情况。对此,省残联表示非常尴尬,由于残联没有执法权,每次遇到类似事件,只能通过与相关单位及其主管单位沟通协调,以解决纠纷。

  省残联肯定夏先生合法维权行为

  昨日,省残联维权处高度关注夏宏先生的维权行为,鼓励更多的残疾人士依法维权。夏先生的行为引起不少读者关注,认为夏先生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并多次维权成功,得到赔偿和赔礼道歉,还促成了整改,精神可嘉。夏先生表示,维权也付出了很大的人力和物力成本。成都报记者 周茂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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