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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一些残障人士即便不到企业上班,只需“挂靠”企业,采取假工作的方式,就可以获得一定收入以及社保。而一些企业为了躲避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节省开支,也采取“假用工”的方式来招收残障人。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残疾人证分离状况?根源之一,恐怕就在于政策导向上。
我国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有一种利益激励政策,即用人单位在安排适当比例残疾人就业的情况下,可以不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北京为例,行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该比例的,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照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要遏止这种钻政策空子的所谓“双赢”,办法其实也很简单,只要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进行修订,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不得低于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了。
小编有话说:
第一、假就业。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要么安排残疾人就业,要么按规定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这样的制度下,导致企业想出了折中的办法,就是“假雇佣”,这就是上文提到的情况,从表面上看企业按规定安排了残疾人,节省了“残保金”,同时,又以低廉的价格租用残疾人证。
第二、假工资。企业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自然不会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标准,这仅是表面。但残疾人在面临就业难,就会妥协,将残疾证以低廉的价格出借给企业,企业虽然会按国家规定按月支付工资,但双方达成某种“默契”,账面工资与实际工资(出租残疾证所得收入)两本帐。
第三、假统计。就业掺假、工资掺假,又怎么能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拖后腿”常出现在民生统计公布后的讨论中,如此看来,“被平均”也就不足为奇了。完善制度,改变企业“二选一”的现状,使残疾人就业不再困难,残疾人也就不需要再用出租残疾证这种方式向用人单位妥协;消除歧视,同工同酬,保证残疾人在企业中的待遇不受歧视;残疾补贴的全覆盖,而不是部分、选择覆盖,让残疾人降低靠出租残疾证来获取收入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