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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刘先生是一名盲人,1996年毕业后,他就到深圳谋职,从事针灸推拿工作,后进入一家企业开展拓展培训。这名残疾人在深圳打拼18年,在这座城市有了房子、妻子还有女儿,而且其入户积分已经达131分。
但因为他是盲人,就无法正常积分入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明确回应:“身体健康是申办我市在职人才引进的基本条件之一,政策对所有人群一视同仁。”
昨日《晶报》的这条新闻看到这里时,我隐约猜到:深圳市的入户体检用的是公务员的体检标准。一查,果然如此,原来《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深府办函[2013]37号)规定:身体健康是申办深圳市在职人才引进的基本条件之一。何谓“身体健康”?《人才引进指南》要求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如“矫正后的视力应达到0.8”。而刘先生是盲人,当然“不合格”。
近年歧视问题,日益成为社会焦点议题,包括乙肝歧视、地域歧视、年龄歧视、性别歧视、残疾人歧视等,其背后是社会进入改革深水区之后,社会公平问题的日益突显。反过来说,过去很多习焉不察、“反认他乡作故乡”的标准,都得放在公平的放大镜下打量一番。
首先,做一个对比就知道,规范普通劳动者就业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没有把“身体健康”作为劳动者就业的先决条件,为什么?因为很多人——— 比如残疾人——— 就是不健康的,只要他们能胜任相关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愿聘用他们,国家法律当然无权干涉,也没必要规定如此的先决条件。
而规范公务员录用的《公务员法》却规定:公务员的任职条件包括“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因此才有公务员录用体检。《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了许多不合格项目。为什么公务员要有“身体健康”的先决条件呢?因为公务员本身由纳税人供养,必须有相应的身体条件履职;而且公务员的编制有限,“一个萝卜一个坑”,如果公务员因为健康原因不能工作,很难找人长期顶岗,这跟普通用人单位能随时招人判然有别。
因此,公务员录用必然要有相应的体检标准,而普通劳动者不需要——— 只要用人单位愿意聘用,且用人单位列出的录取条件本身不违反《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规就可以了。
深圳将“身体健康”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适用于积分入户,本身就是一种张冠李戴。
其一,刘先生虽然是盲人,谈不上“身体健康”。但能不能在深圳活下来,不是由政府规定的标准定,相反这18年来刘先生在深圳就业买房、娶妻生女。刘先生作为盲人,也能在深圳正常生活、贡献社会,这说明当初政府拍脑袋定的入户体检就是先入为主的。
其二,积分入户本身就是户籍制度改革一时无法突破的大背景下,做出的促进社会公平的制度改良。这是城市对于非户籍建设者长期以来缴纳社保、服务市民的回馈。这是有“对价”的,不是什么“恩赐”。政府不能拿“货不对板”的公务员录取标准来衡量积分入户的市民。
其三,地方的规定(甚至只是个别部门的红头文件),不能违反上位法。《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深圳积分入户机制中,赫然要求残疾人“身体健康”,这就是法律明确禁止的“基于残疾的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