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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一)残疾人可凭《残疾人证》优惠进入博物馆、旅游景区等场所,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等。
(二)我市从2011年起,将农村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的个人参合费用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范围;
(三)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经常性服药纳入门诊统筹或门诊特殊病种费用支付范围;
(四)我市将9类残疾人康复项目(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纳入新农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
(五)符合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经征得本人同意,由镇政府实行集中供养;
(六)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可申请低保,低保标准城镇每人每月450元,农村每人每月360元。
(七)持有海口市户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肢体、视力、精神、智力残疾一级的残疾人可享受每人每月305元的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
(八)持有残疾人证且符合居家托养的残疾人可向当地残联申请居家托养,每人每年享有1800元的居家托养费。
(九)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十)对考上高等院校的残疾学生,由户籍所在地残联给予一次性奖励。(博士生4000元、硕士生3000元、本科生2500元、专科生2000元)。
(十一)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和特困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其新农合个人出资部分由各镇民政办统计上报市、区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汇总后由市、区按50%的比例分担,列入财政预算解决。
我市农村残疾人住院不设起付线,且免收住院押金。
(十二)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由中央财政按每人每年5元给予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等困难人群参保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由中央财政按每人每年30元给予补助。
上述人群个人缴费部分除中央财政补助以外的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补助。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00元 (含60岁以上老人),未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50元;城镇非重度残疾人缴纳个人缴费标准的50%,市财政补助个人缴费标准的50%;低保对象、城镇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其个人不缴费,但必须在年度征缴期内到所属辖区办理参保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