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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陕西省委组织部等七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陕残联〔2014〕47号)等相关政策,为维护残疾人就业权利,依法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实施,请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和自收自支单位于2015年1月31日前,依法完成2014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省、市级单位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年审,区、县级单位到各区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年审。凡未安排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上年度平均人数1.5%比例的单位,经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年审后,按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往年欠缴和未缴纳的单位,一并追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加收滞纳金。逾期未参加年审的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追究责任。
特此公告。
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