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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北京11月30日讯 今天是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的日子。当天,一封来自全国各地238名残障人士联名的建议信被寄往全国31个省局人社厅(局),呼吁推广公务员岗位残障人士定向招录。
据了解,残障人公务员的现状不佳。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2012年《行政机关招录残疾人状况调查报告》中称,行政机关招录残障人就业的数量远未达到法定比例。其中,最高的是武汉市,但其公务员系统残障人占全部比例仅为0.39%;最低是昆明市,仅为0.02%。
据《检察日报》2012年9月3日报道,人社部2011年统计,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近五年仅招录92名残障人公务员,其中大多数为各级残联录用。这远未达到法律规定的1.5%的比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指出:相当数量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长期以来既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也不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不过近一段时间以来,残障人公务员发展迅速,中央政策及地方行动屡有突破性进展。
2013年8月19日,中共中央组织部等7部门发布了《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其中明确表示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障人就业,这一《通知》为公务员残障人定向招录制度化打下了基调。
2013年安徽省公务员考试中,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设置两个残疾人定向招录岗位,第一次不限残障等级类别,不限专业,不限户籍,并为考试提供了电子试卷合理便利,是一次真正意义上的零残障歧视招录。
2014年上海市公务员考试是我国内陆地区定向招录的残疾人公务员最大规模的一次,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等16个单位拿出工作岗位,招录肢体、听力、言语、视力等四类残疾人,上海于2015年表示继续试点残障人定向招录工作,制度化趋势强烈。
2015年北京市公务员考试,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北京市政协、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社局五个单位各拿出一个岗位定向招录残疾人公务员。
安徽省模式之包容,北京、上海模式招录单位规格之高,都可以看出地方政府响应中央号召、共同消除公务员岗位对于残障人歧视的决心,积极探索定向招录残疾人公务员的模式。
但即便如此,许多残障人士仍担心:定向招录带来的残障歧视依然存在。
此次建议人之一永清,是肢体二级残障人,2004年毕业于上海大学会计专业,注册会计师。他说:“我有10年考公务员经历,先后进入十多次面试,但每次都无法通过面试。2014年上海公务员考试开始实行定向招录时我非常兴奋,认为自己的机会来了,但事与愿违,我被告知身体条件不符合《上海市残疾人公务员招录体检标准(试行)》,原来该体检标准再次对残障人进行了详细的划分。我郁闷的是,国家人社部发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尚未对肢体残障进行限制性规定,上海人社局针对残疾人专向岗位为何会更加限制残障者的考试权?无奈之下,我只得报名非残障定向招录岗位并进入面试,但历史的悲剧再次重演,面试无法通过。”
在永清眼中,上海的定向招录模式对于残障者身体条件过于苛刻,他先后在外企、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完全可以证明其工作能力,但现在上海市人社局认为其身体条件不具备履行职能,他更主张可以推广北京模式,北京的定向招录岗位并未出台专门的体检标准,仅注明此岗位更适应报考人群。
轩婷同样是来自上海,2011年毕业于上海师范大学法学院,因眼球震颤导致视力0.12并无法矫正,先后五次参加公务员考试,其中三次进入面试,但均无法通过。
对于上海定向招录,她说:“上海定向招录要求视障的视力介于0.2-0.3之间,这样的规定是很不合理的,首先一大批视力介于0.3-0.8的朋友,他们视力比较好,但无法达到普通公务员体检标准,不过他们不属于不属于残联定义的“残疾人”,也就无法参加定向招录;还有就是视力0.2的朋友被拒之门外,我完全具备工作能力,目前在一家图书馆负责文档性事务,这种单纯以体检标准来划分工作能力是非常不科学的。”
小白是一位来自山东的听障姑娘,毕业于天津理工大学,目前在一家大型企业从事软件开发工作,她说:“有一天,同事鼓励我参加公务员考试,我笑着说没有这种打算。实际上,不是不想考,而是没法考!鉴于之前的经历,加之公务员考试还有面试,我即使过了笔试,面试依然过不去。”
她表示,每每涉及到听力考试和面试,自己心里都有种深深的恐惧,生怕努力到头来又是一场空。听障人由于沟通不便,好多人依靠口语识别或者手语来沟通,能依靠听力识别的没几个听障人能做到,况且在面试时由于没有无障碍措施,缺少自我表达的方法,无法与考官进行交流。
小白还表示,上海市政府积极响应中央号召,开全国先例大规模定向招录残疾人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今年,上海连续第二年定向招录,且较之去年,岗位数量更多、种类更多样化。上海市的残疾人定向招录的做法对我国的残疾人平等就业有积极的示范意义,值得在全国范围广泛推广。
但是,小白也提出,上海市在报名资格及体检标准上仍有众多的局限性,例如,视力残疾,较好眼矫正视力0.2(含)以上者有考试资格(视力四级;矫正视力0.1-03):听力残疾,四级中在佩戴助听器的情况下较好耳3米内能听到谈话,且言语能清晰交流者有考试资格;言语残疾,四级中发音结构异常,经过手术修复,能进行简单会话者、口吃者有考试资格;肢体残疾,虽放至三级、四级,但也只有符合规定的残疾类别的部分残疾人有考试资格。残疾的种类多种多样,且每一个残疾人的实际状况不尽相同,仅以身体残疾的程度去衡量一个人是否具备工作能力显然是不合理的。定向招录的对象是残疾人,那么就应该给更多有工作能力的残疾人这样的机会、这样的权利。
长期关注残障人公务员领域的律师黄锐认为,残障人定向招录在全国开展是必然趋势,但具体操作方式还需要探索改进,上海定向招录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值得表扬,但上海市人社局制定《上海市残疾人公务员招录体检标准(试行)》部分条款更加限制残障人报名资格,涉嫌违反上位法。